
湖南桑植水利局代表发言
桑植县水利局自被确定为全国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以来,在有关上级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按照《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水利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在水利综合执法机构、队伍、机制、执法能力保障等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就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桑植县基本情况
桑植县位于湖南省西北边陲,是贺龙元帅的故乡,红二方面军长征出发地。全县总面积3474平方公里,辖9镇29个乡1个林场,558个村(居)委会,17个民族,44.9万人,其中以土家族、白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2%,农业人口占88%。2006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723元,县本级财政收入6828万元,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联系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开发有关政策县,是典型的老、少、边、穷、库区。桑植县又是湖南湘、资、沅、澧四大水系之一澧水的发源地,境内水资源十分丰富,有大小河流410条,其中,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河流有72条,总长度为1062.62公里。丰富的资源,辽阔的土地,源远流长的河流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水利工程安全等水利管理工作实施综合执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水利综合执法机构已建立健全
为使我县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此项工作,并明确了工作开展的有关事项:(一)明确机构。根据2002年机构改革时,县人民政府对我局水政监察、水土保持、水资源、河道等管理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审核批复,结合我局组织人事部门、编制管理部门前往外省、区的考察经验,重新调整水利综合执法机构。确定水利综合执法由原水政监察大队承担,确定全额事业编制由原来的7名增加到12名,把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调入水利综合执法队伍中来,使执法人员的身份与执法资格相适应。(二)加强领导。局成立水利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协周亲自担任组长,副局长王少荣、罗自敏、钟晓彬任副组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股、计划财务股、人事教育股、办公室、防汛办等负责人为成员。同时,积极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县水利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政府办、水利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公安局、广播电视局、监察局、农村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三)安排经费。为确保水利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局财务每年安排执法备用金6万元,按每月5000元先借支。(四)调整水利综合执法人员。去年初,我局将两名没有获得执法资格、文化水平较低的职工调出了执法队伍,把年轻、文化程度高、热爱水政执法的5名人员调入了执法队伍,专门从事水利综合执法。(五)提高水政执法队伍的地位。去年7月中旬,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精神,由县编办带队前往邵阳、娄底等地区考察水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拟将水政监察大队升为副科级单位。
(二)水利综合执法的职责进一步明确
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我们体会到每一件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及内容都不是单一的,有时涉及到多部法规,处罚比较困难。鉴于这种现状,为使水利综合执法依法进行并收到好的成效,2006年以来,我们将全局管理单位的执法职能归属到水政监察大队,统一行使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收费权和行政监督检查权。水政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负责征收水资源费、水保两费、河道砂石管理费等水行政规费;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复议等具体事务,归口协调水事纠纷;负责组织执法联席会议;负责对内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培训和督查,对外水事活动的全面巡查监督。同时还承担水资源、河道和水土保持的业务管理职能。把行政处罚权、行政征收权、行政许可审批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集中到一支队伍行使,避免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现象,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支队伍执法的目标。
(三)水利综合执法的责任制落到实处
针对过去水利执法中存在的巡查不及时,办案不规范,执法不彻底问题,我们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坚决推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职责分明,运行有序。自2006年以来我们制定了水利综合执法“联席会议、责任追究、考核考评、执法监督、学习培训、价费公示、许可审批公示、法规宣传”等8项制度,制定制度时,我们注重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管理。按照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八化”要求,制定了水行政审批、水事案件查处、水行政规费征收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建立了首问负责、执法巡查和过错追究等制度,将这些制度汇编成册,水政监察人员人手一册。二是突出提高,建立汇报评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水利综合执法会议,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案情、案例,部署工作任务。年底进行一次执法工作综合考核和评定,评先树优,奖优罚劣。三是突出监督,建立监督约束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晰具体行政行为,健全内部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召开座谈会,对水利综合执法过程中的许可、审批、处罚、监督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四)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建设得到加强
1、加强执法装备建设。自实行水利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以来,先后投入执法设备、装备资金近30万元。在原有执法装备基础上,新添置电脑4台,打印机2台,数码相机2部,摄相机一部,电脑办公桌椅5套,档案柜5个,空调2台,饮水机2台,每月局财务安排0.5万元执法备用金,为确保执法需要,在原有一辆价值24万元水政监察专车的基础上,2007年又添置了一辆执法车供水政执法使用,解决了水政执法工作中的最大困难,实现了执法有经费、有设备、有车辆、有队伍、有保障。
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抓好水利综合执法的先决条件,没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队伍,抓好水利综合执法是一句空话。作为水利综合执法涉及到法律法规内容多,仅对哪一部法了解是不够的,必须对所有的水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才能适应水利综合执法的需要。自实施综合执法以来,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凡进入水政执法队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必须熟悉法律法规,乐于水政执法工作。水政执法队伍实现了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现在执法人员平均年龄在30周岁,12名执法人员都是大专以上文化,还有6名参加了大学本科自考。水政、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的专业人才已全部配备到位。为加快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我们还采取上派学习、外出观摩、就地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培训力度。自2006年以来,我局先后派出20人次执法人员参加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举办的水行政执法培训。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还自发组织20人次执法人员到本省的益阳、株洲、茶陵、自治州、慈利县、永定区、娄底、邵阳等10多个地区、县、市学习取经,参观考察,投入培训经费近12万元。大大开阔了执法人员的视野,拓宽了工作思路,受到了启发。去年我们又派出水利综合执法人员到山东等省进行考察学习。在上派外出的同时,狠抓了本级培训。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对每一个案件办理中每一道程序都请法律顾问审查、指导,杜绝了错案的发生。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我们把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和我们自己制定的执法制度、规范文书汇编成册,分发给每个执法人员做到人手一册,指导工作实践,大大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3、实行目标管理。为使水利综合执法取得成效,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考核考评管理,并确定工作考评量化标准,对其经费采取“任务定额,经费包干、超收留用、比例奖励、超支自负”的激励管理模式,让水政执法人员既有工作任务压力,又有工作劲头,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水利综合执法取得的成效
1、执法力度明显加大
2006年11月中旬,按照我县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进度,我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我们把水利综合执法与部门间联合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大胆尝试。由水利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局、监察局、水文局、广播电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执法组,从11月10日到12月30日,历时50天,出动执法车辆90多台次,行程1300多公里,出动执法人员近500人次,在澧水干流、支流的23个乡镇的河道内开展河道整治,集中执法力量,有力地打击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此次行动,对65只采砂船的办证许可情况进行了查验,扣押封存非法采砂船16只,对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的违法者,实施了治安拘留的处罚。通过整治,有13只采砂船主不得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生产作业许可手续,补征了河道砂石管理费1.7万元,收取河道采砂尾堆清除备用金4万元,集中清除河道采砂形成的尾堆10万立方米。去年4月,我们又开展了“澧水春雷”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全省产生了较好反响,受到省、市、县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2、依法行政水平大为提高
依法监察是依法行政和依法管水的重要内容。我们把依法监察的重要内容确定为“四要”,即要依法审批、要依法监督、要依法收费、要依法查案。一是依法审批许可取得成效。2006年、2007年共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75起,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结171起,办结率为97.7%。据统计,2007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超过历史水平,是实施综合执法前三年行政审批的总和。自实施综合执法以来,我县的国家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小水电开发、矿业开发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河道采砂、涉河建设审批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全县小水电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审率达100%,水资源论证编审率达92.8%,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审批率达90%,部门依法行政,群众自觉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尤其是桑永公路在资金缺口大、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的情况下,主动向省、市汇报,积极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原来一些不打算办理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业主都主动积极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缴纳水行政规费。全县水利经济建设秩序井然。二是依法监督取得好的效果。水利执法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旧的传统的执法方式和管理模式不利于执法监督。为使执法监督落到实处,不走过场。近年来,我们不断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不同形式的监督。1、从制度入手,公布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窗口,向社会公布了《水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水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水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23项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操作规程,规范了水行政许可(审批)的常用文书28份,对每一项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责任人、审查事项的内容及类别、行政许可监督电话等予以详细公布,使行政许可(审批)在阳光下进行。2、推进执法公示制度。将水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范围、执法职权和监督电话以及《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新闻媒体、板报、下发文件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3、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实行水利综合执法以来我局水行政执法先后8次接受省、市、县人大、政府、政协的组织监督,向省、市、县汇报16次。4、聘请水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执法信息联络员,定期召开水行政执法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对水利行政执法的意见和评议。三是依法收费逐年增加。2006年,全县已累计征收水行政规费及罚款72.25万元,是2004年的4倍,2005年的1.2倍。2007年水行政规费征收已达到102.3万元。在规费缴纳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征缴分离,收支分开的管理办法,不截留、不挪用,做到了专款专用。从规费征收的工作中,我们体会到只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才能依法收费,也才能减少水行政规费的流失,同时收费工作抓落实了,才能促进执法,为执法提供保障。二者互相联系,相互促进。四是依法办案反响好。2006、2007年立案25件,查处25件,结案率为100%,所有查处案件无上诉,无赔偿,办案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3、水法律法规宣传效果好
水利综合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加强水法宣传,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自实施综合执法以来,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我局执法人员把从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加以归纳,形成经验体会,自去年以来,我们建立了水法律法规宣传阵地,创办了《水利综合执法简报》,同时我们把宣传推向高层次,先后有20篇文章通过水利部水利网,《中国水利报》、《人民长江报》、《水政水资源》、《张家界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例如,我执法人员在进行河道采砂管理时,不少的业主都讲这样一句话:“你们水利局的执法人员态度好,把法律法规知识讲得清楚明白,我们理解了,我们应该办理许可证。”还有在查处涉河涉水建筑的时候,有一些过路人会在旁边说:“你这个房子确实是修到河里去了,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有一些涉河建设的业主,在准备建设的时候就主动到水利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通过这样的话语,这样的行动,我们不难看出,水法律法规在人民心目中的位置越来越高了,水法律法规逐步普及。2006年省、市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先后授予我县水政监察大队为省、市“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去年我局又被国家水利部、中央综治委评为创建平安边界水事纠纷调解先进集体。作为全国水利综合执法联系点试点县,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大胆创新,努力工作,严格执法,为民服务,确保安全,为当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把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三、水利综合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及建议
通过水利综合执法实践,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亦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执法投入。搞好水行政许可审批是实施水利综合执法的首要工作,但是水行政许可的成本太高,地方财政和单位财力无法保障。以河道采砂许可证为例,办结一份河道采砂许可,需要现场堪验、制图、告知、补证、工本费、交通费、打印费、调查核实等最少500-600元。但准收的工本费只有13元,行政许可审批成本远大于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额度。水行政许可成本费用比其他行业的工本费低。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例,办一个采矿许可证工本费是200多元,而水利部门才10多元钱,申办人觉得无所谓,往往只是写两句话的申办报告。承办人要花很大的财力、人力办结后,申办人不领证。受理审批许可的事项越多,部门压力越重,这种状况财政亦无能为力。因此,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加大基层执法的投入。
2、加强执法培训。水利综合执法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不仅要求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运用水行政法律法规,还要求执法人员有一定的业务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能力、心理学知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加大水利综合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水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素质,使执法人员真正成为综合性强的执法专业人才。
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实施水利综合执法,执法能力和保障建设是重要的条件。目前,我们水行政主管部门财力十分有限,国家在工程建设投资较多,但在执法能力建设方面几乎没有纳入,这是一个薄弱环节。可以说,自开展水行政执法以来,上级部门在执法能力方面没有投入,鉴于这种与现行执法能力不相适应的落后状况,建议国家水利部将执法能力建设纳入水利事业发展的规划。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