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土保持司司长刘震作交流发言
水土保持司深入调研和解放思想讨论成果交流材料
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我司结合当前工作,以修改《水土保持法》为学习实践活动载体,确定了四个调研课题,深入实地开展调研,为法律修订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从完善法律入手着力解决制约水土保持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问题。
一、关于调研情况
调研中发现,《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以来,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法律本身以及法律贯彻执行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是现行法律对地方政府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的约束力不强,行政干预、阻碍执法、急功近利、忽视水土资源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制意识薄弱,无视法律、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只顾局部利益,逃避生态保护责任的现象仍十分严重。三是现行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轻、可操作性不强,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水土保持缺乏投入保障机制,长期处于低水平投入,治理速度缓慢,水土流失地区群众要求国家支持开展治理的愿望迫切。五是缺乏有效协调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大规模资源能源开发对能源富集地区的生态环境构成巨大压力,加剧水土流失,而治理资金无保障,出现只重开发,不重保护,破坏大于治理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通过调研认为,修改《水土保持法》要进一步突出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立法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同时,明确规划、监测、监督管理等公共服务职责。二是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建立各级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把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纳入政府领导考核指标体系,努力改变一些地方政府想搞水土保持就搞、不想搞就不搞的状况。三是加大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处罚标准,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四是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制度、群众治理成果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等一系列制度在法律中得到强化和充分体现。五是加快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要求,总结推广各地实践经验,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开发地下资源、建设地上生态的思路,争取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协调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二、关于解放思想讨论情况
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我司共发出调查表和征求意见函100余份,并结合学习培训,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主要形成三点认识:一是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水土保持队伍工作思路还不够开阔,在面对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时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作风还有待改进。二是需要进一步强化基础性工作。水土保持规划标准、监测预报、科研推广、技术服务等基础性工作滞后。三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在工程建设、监督执法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需要建立或修订。
通过讨论形成如下对策建议:一是强化水土保持的政府执行力。开展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提高水土保持队伍的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强化基础性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三是完善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建设。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管理,保障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