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局长张秦岭发言


2008-09-18

 

建立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

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尊敬的鄂部长,各位嘉宾,同志们,朋友们:

去年以来,我省在建立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初步的实践。下面,我分四个方面向大家做一简要汇报:

一、建立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我们认为,目前建立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并且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和政策依据。

(一)理论依据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认为环境也是一种资源,其价值包括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水土保持设施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其生态价值远远大于其经济价值,经济价值的损失是可见的、容易度量的,但是生态价值的损失往往为人们所忽视,生态价值的无偿使用必然使水土保持设施的价值扭曲,助长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鉴于水土保持设施的生态效益是不具商品属性的特殊商品,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价值补偿,若想使其公益性使用价值得以持续,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

从外部性理论看能源开发加剧水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外部性。能源资源开发引起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属于负的外部性,这种负的外部性表现在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第三者造成了影响却并不因此而受损,产生“市场失灵”。如果对此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则每一个经济主体都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结果必然导致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的加剧。因此,就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政府通过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等经济干预手段将外部性“内部化”,消除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成本之间的不平衡。

(二)现实依据

陕西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全省国土面积占全国的1/50,但土壤流失总量占到了全国的1/5,黄河三门峡以上历史上年均输沙量16亿吨,陕西“贡献”一半,近几年输沙量有所减少,但占黄河总输沙量的份额一直不少。同时,陕西省又是全国能源大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开采在带动陕西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陕西本就非常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据调查,我省因煤炭开采直接破坏地貌植被面积达52000公顷,且每年以4500公顷的速度递增;因油气田开采新增加速侵蚀面积数十万公顷,排放弃土弃渣1.5亿吨,年新增土壤流失量达1780万吨。全省每年因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造成水土流失的经济损失约25亿元。另一方面,我省水土流失补偿标准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根据我省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现在继续按此标准对能源开采企业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难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政策依据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陕西省委十届九次全会也提出要“着力解决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陕西省政府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因此,建立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二、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途径和方式

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和其他生态补偿一样,其补偿的途径和方式很多,如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智力与技术补偿等。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是比较成熟、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一是因为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绝大多数也都对水土保持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有实践基础。从1994年开始,我省就率先开征了水土流失补偿费,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征了水土流失补偿费。目前,财政部已将水土流失补偿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社会各界普遍承认和接受了水土流失补偿费。三是补偿主体容易界定。引起水土流失的行为主体是能源资源开采企业,各个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大小容易区分。因此,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对象明确,征收数量容易确定。

三、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标准的确定

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是建立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关键和核心。为此,我们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专家在省内、外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开展了“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标准”的课题研究。课题组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抽取了13个煤矿、5个采油厂和5个采气厂作为样本,分别按照水土保持功能生态服务价值法、水土流失经济损失法等方法,对补偿标准进行了研究和测算,并于去年10月形成了《陕西省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标准研究》专题研究报告。

按照水土保持功能生态服务价值法测算,陕西省每开采单位产品消耗的水土保持功能生态服务价值,煤炭为49.93元/t(陕北)、31.08元/t(关中),16.87元/t(陕南),石油为230.94元/t,天然气为0.08元/m3按照水土流失经济损失法测算,陕西省每开采单位产品造成的水土流失经济损失,煤炭为10.75元/t(陕北)、8.62元/t(关中),4.11元/t(陕南),石油为65.05元/t,天然气为0.02元/m3

根据上述研究成果,同时综合考虑我省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物价指数等因素,我们把单位产品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经济损失测算结果以及初步功能恢复治理所需资金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提出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的标准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

四、我省建立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实践

去年下半年,根据修正后的《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我厅会同省法制办、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在深入调查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对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资源开采企业统一按产品产量计征水土流失补偿费。《办法》经多次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国资委、省工交办等部门和长庆油田分公司、神华集团、陕西煤业集团等企业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2007年12月正式上报省政府。2008年1月,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办法》,会议决定“《办法》暂不出台,待今年下半年再研究确定。如果国家决定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可从中划出一部分用作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

会后,就国家近期是否开征可持续发展基金问题,我们请示了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国家目前只在山西省煤炭行业开展了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试点工作,在全国大范围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或者统一制定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时尚无可能。今年9月3日,姚引良副省长专门听取了汇报,决定近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再次审议并通过《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收对象和方式。对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企业,按照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水土流失补偿费,改变了过去一律按损坏面积计征补偿费的方式,符合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特点,比较科学、合理。二是税务代征。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方便企业交纳,提高工作效率,《办法》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由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企业所在地地税部门在征收税费时一并代为征收。三是计征标准。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标准的研究,《办法》确定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的标准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四是资金使用范围。水土流失补偿费主要用于淤地坝、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综合防治工程。

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部里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依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和部长的指示精神,抓好落实,抓紧工作,尽快在我省建立起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

作者: 李坤 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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