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坚持依法治水 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07-01-19

 

 

    尊敬的周部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首先,感谢水利部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介绍我省水政工作情况的机会。


    黑龙江省水系发达,河湖密布。有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四大水系,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918条,有兴凯湖、镜泊湖、连环湖、五大连池等重要湖泊。境内跨国和跨省区河流众多,国边境河流长度高居全国第一位,水事关系复杂、管理责任重大。我省既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又是著名的老工业基地,正在大力推进产业振兴和生态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有强烈的需求。


    近年来,在水利部、松辽委的指导和兄弟省区的大力支持下,我们进一步调整治水思路,大力加强依法行政,通过政策法规建设引导和推动水利发展,通过加强监督规范行政行为,通过队伍建设树立水行政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通过严格执法维护水法规的权威,通过转变职能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全省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水法规体系


    我们深深地体会到,没有政策法规强有力的支撑,就没有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过我们多年不懈的努力,我省已经建立起以《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为主的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近两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涉水政策的制定。在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过程中,我们通过积极汇报沟通,使文件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工业、农业等各项节水工作上的主导地位。其中的城市节水涉及到推广节水型器具、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方面,不但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也有利于深入推进全省水务管理工作。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我们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并积极与有关厅局协调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促进了该通知的顺利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主体地位;明确在全省全面开征农业水资源费;严禁各地以任何理由减免水资源费;在下级不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时,赋予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权力。这一文件对全省全面深入贯彻国务院460号令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当前,我们正积极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了省内调研、起草和初步征求意见,预计今年上半年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依法治水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


    水法规的威力,只有通过执法队伍积极履行执法职能才能真正体现出来。针对全省水利行业执法队伍不健全、多头对外执法,执法工作缺乏可靠的物质保障,以及执法能力和水平不高等实际问题,我们在200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和改善水行政执法的意见》,计划用5-8年时间,在全省水利行业全面深入开展以执法能力建设和执法保障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执法队伍建设,通过明确标准、确定试点、严格考核、强化指导,使全省水利行业的执法队伍达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力、执法严格的目标。经过我们积极协调,得到了省财政厅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从2004年开始,省财政累计投入执法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达600万元。


    我们在执法队伍建设中重点抓了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解决执法队伍的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这是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和保障建设的核心内容。行政执法是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执法队伍没有编制、自收自支编制或者差额事业编制,很容易导致执法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挂钩,没有利益不作为,涉及利益乱作为,人员开支、队伍正常运转和开展业务工作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一局面也影响到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社会地位和长远发展。因此,在检查考核中和工作部署中,我们将执法队伍编制的解决作为这项工作最重要的指标之一。第二,积极建立运行顺畅的执法机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能,积极推进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综合执法。针对水利行业的社会管理职能越来越多、执法从重点管理河道、水工程,向管理河道、水工程与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督并重转变,执法重点从以农村为主向对全社会进行水行政管理转变,管理对象多元化、水事违法行为趋于复杂、涉及利益大,管理难度大,对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不相协调的是,在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前,我省多数市县水务局不但水政监察机构对外履行执法职能,水保、水资源、河道管理、工程管理等机构也都承担对外执法职能,有些水务局甚至财务机构都对外执法。执法中各自为政、权责不清、力量不集中、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其直接后果就是执法成本高、执法效能低、执法队伍专职化、专业化程度低、执法的权威性低、社会认知度差。有时一个水务局有多个执法机构对同一个单位从不同角度进行执法,严重执法扰民。一些执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我们认识到,在国家大力推进综合执法的背景下,不同部门的执法职能都可以由一个部门履行,在我们系统内部,更应该实行综合执法。必须将各项水行政执法职能,尤其是水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需要立案的执法职能集中起来,由水政监察队伍综合履行,需要时各职能机构配合开展工作。第三,通过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依法履行职能。有效解决不作为和乱作为违法问题,促进各项水法规的贯彻实施,是我们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目的所在。不加强各项水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不严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执法队伍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深切体会到,执行力是各项水法规的生命力之所在。执行力弱,在执行政策法规中打折扣,甚至有令不行,会造成政令不畅,损害水法规和水行政执法的权威,使其失去公信力。我们感受到在具体工作中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水务局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和地位也同步提高,水利的可持续发展就有可靠的保障,反之亦然。因此,从厅主要领导的讲话到每年有关执法队伍建设的文件,都将依法履行水法规赋予我们的执法职能作为执法队伍建设的重点内容,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们4年中下发了十几个文件和三期《水利快讯》,在连续三年的全省水务局长会议上推出执法队伍建设的典型材料。在全省水政执法培训班中,我们专门请工作开展工作较好的执法队伍为全省介绍执法和办案的程序和体会。


    在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一是促进了执法体系的完善,健全完善了执法网络,对重要突发事件的处理更加及时有效。全省范围内已经有一定比例的市县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要求组建了高水平的水政监察队伍,水政监察队伍向有专职的队伍、有单独核定的编制、有可靠物质保障的方向发展。二是水行政执法的内部关系进一步理顺。一些执法队伍积极开展综合执法,执法工作力量集中,标准统一,执法效能和合法性进一步得到提高。齐齐哈尔、绥化等水政监察队伍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成效显著。三是执法保障得到加强。全额事业编制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增加,有的还按照公务员管理。各地积极改善执法队伍的办公和装备条件,提高了执法的机动能力、应变能力和反应能力。一些执法队伍为执法人员办理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办案补贴,免除了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四是促进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依法履行职能。各地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和巡查,严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积极服务社会,促进了各项水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和水利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水法规及水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认知度得到了极大提高。


    三、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水行政许可职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职能,数量多、涉及面广、影响大、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我们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作为推进自身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是认真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和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经认真清理,共有36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得到省政府确认并正式公布,比在行政审批改革中保留下来的职能增加一倍多,巩固和强化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助于减少履行行政许可职能中的不作为。二是制定和印发了各项行政许可职能履行的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同时,在厅网站上和触摸屏中进行了公开。三是加强了对全行业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指导。组织制定出水行政许可文书印发全省试行,得到省政府法制办充分肯定。转发了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等3个规章和《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要求各地在履行职能中,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四是针对水行政许可职能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五是积极建立巡查制度,严厉查处违反水行政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促进水行政许可职能的依法履行,初步建立起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新机制。


    四、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水法规宣传教育,为依法治水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水利事业能否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宣传很重要。我们每年都向全省水利行业印发年度普法和依法治水工作要点,并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纪念活动为重点,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由于我们加强了与省委宣传部的协调,水法规宣传教育已经从我们一个部门的行为变为全省的一项重点宣传活动。2003年以来,我省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都是省委宣传部与省水利厅共同制定方案、共同向全省下发文件、共同组织具体宣传活动。2003年,省水利厅与省委宣传部通过《黑龙江日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宣传贯彻新《水法》,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百题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共收到有效答题74000份,社会反响强烈。我们还配合省人大组织召开了座谈会,会议由省人大常务副主任主持,省法院、省检察院及16个厅局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对这次座谈会进行了报导。2004年,我们与省委宣传部共同在《黑龙江日报》开展了“水与生活”有奖征文活动。收到6000多篇征文,部分优秀征文在《黑龙江日报》和《水利天地》发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我们都在《黑龙江日报》组织宣传专版,刊登主管省长的讲话或专访、厅长的文章,以及新颁布的水法规。2005年“世界水日”当天,我们在《黑龙江日报》刊登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出的具体要求。2006年,我们在《黑龙江日报》全文刊发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厅贯彻条例的公告,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宣传效果。每年的“世界水日”当天,我们都与省委宣传部联合组织哈尔滨中心会场的宣传活动。全省各市县也都出动宣传车,设立宣传站,刊登宣传专版,制作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水法规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科学知识。一些市县建立起水法规宣传一条街,在重要地点设立永久性宣传标志。一些市县组织用水大户参与水法规宣传和节约用水宣传。各地还积极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并将一些重大违法案件向社会曝光,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此外,我们还深入开展了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过制定《黑龙江省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促进了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加强了水事纠纷的调处,使水事纠纷频繁发生的势头得到有效扼止。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强化了对水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力度。


    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但是,与水利部的要求和兄弟省市(区)的工作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我们将以本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借鉴流域机构和兄弟省区的好的做法,大力推进水政各项工作,为全省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07年1月20日

    
作者:
SRC-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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