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政水资源局局长刘振胜发言


2006-05-28

 

 

突出重点  抓住热点 

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3年以来,我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水利部的部署,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当好河流代言人作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实施《水法》、《行政许可法》,紧紧围绕“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的治江思路,在长江及澜沧江以西广大的流域范围内,以三峡水库、长江下游干流和水电开发集中的上游地区为重点区域,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使流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新突破和新成效。

一、突出抓好三峡水库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积极实践治江新思路

长江三峡工程是举世瞩目的水利枢纽工程,是治理开发长江的关键性、骨干性、控制性工程。三峡水库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直接关系到三峡工程的成败。长江委始终将三峡水库作为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重点,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各项工作卓有成效。

1、有效实施取水管理,为三峡水电站登记发证

       2003年,长江三峡工程即将实现首批机组发电目标,长江委抓住强化对大型水电工程取水管理有利时机,主动出击,经过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在三峡工程蓄水发电前,及时审批了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提交的左岸14台机组发电取水申请并颁发了取水许可证。此事在中国水利报等众多新闻媒体上报道,对水电站申办取水许可证产生了很好的影响,为在全流域进一步推动取水许可审批发挥了巨大的示范作用。2003年至今,共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领取水许可证70余项。

2、抓紧三峡水库管理立法,为三峡地区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三峡水库管理是我委水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务。随着三峡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流域水资源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这种变化特点,如何进一步管理和保护长江水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三峡水库是长江流域内的重要水源地,关系到我国水资源的战略配置,我们深切认识到,加强三峡水库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不仅要有超前的管理思路,而且法规建设更要当好先行。为此,我委于2004年正式启动《三峡水库管理办法》研究起草工作。联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起,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历经查勘、调研、座谈、收集资料、征求意见等阶段,目前已先后完成立法调研报告和《三峡水库管理办法》的条文稿及其说明,计划年内完成修改稿并上报水利部。相信这一《办法》出台后,必将在三峡水库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中起到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3、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让三峡水库安全运行

   我委以三峡水库作为水源保护工作重点,根据水利部的要求,结合《中国水功能区划》、三峡水库不同蓄水位调度方案和水文情势、排污口分布情况,我委分水功能区提出了《三峡库区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经水利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水利部根据该成果提出了《关于三峡库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为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布局、城镇规模提供了约束条件。近年来三峡水库蓄水后,在局部水域多次发生“水华”,均由我委首先发现,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控和逐级上报,引起了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为有效监控库区水质,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根据三峡库区的特点,及时提出了三峡库区水质监测的意见。

4、开展三峡库区联合执法,履行水资源管理与监督职责

   针对三峡水库蓄水后的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文测量设施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委及时组织开展水资源执法检查。根据搜集、掌握的大量事实,首次与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手,依法对一批重点违法涉水项目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查处。此次以水资源利用为重点的执法行动,对建立流域和区域管理联动会商机制,推动三峡库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意义十分深远,受到了社会和新华网、央视国际等重要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二、加强长江下游地区水资源管理,保障两岸用水安全

1、积极开展水量分配方案研究,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长江下游地区经济发达,既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更是我委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地区。为认真落实汪部长关于加强下游取排水口管理,防止长江河口地区咸水入侵加剧,保障用水安全的指示精神,我委以部署开展长江下游干流取排水情况调查为先导,制定长江下游干流枯季水量分配方案为重点,大力推进长江下游地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摸清了长江下游大通以下1555个取排水口、水利工程(闸、抽水站)及通江河流的取排水状况,形成了分析报告;开展长江下游干流枯季水量分配方案研究,提出了不同条件下长江下游干流各地区的取水量分配上限和大型调水工程的调水限额,以及相应的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为保障长江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水资源奠定了基础。

2、首次开展温排水宏观研究,为取水许可提供科学依据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华东地区电源空前紧张。为争夺电力市场,各大发电公司、投资集团、财团纷纷将目光集中在经济发达的长江中下游地区,投资大型火电。长江下游两岸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大型火电厂几乎连成一线,有的相距仅数公里。这些电厂的温排水叠加起来对水环境影响如何则是一个未解的难题。为破解难题,我委及时开展了长江下游火电厂温排水影响研究。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提出了科学可信的研究成果。该成果已在水资源管理的实际中得到应用,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3、进行取水户实时监控试点,为实现取用水信息化管理积累经验

   为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现长江大型取水计量监控,我委启动长江大型取水动态计量监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在编制的实施方案通过了相关部门专家评审后,分别在长江上、下游南京等地的2个大型取水户安装了8台计量装置。目前系统已全部投入使用,8个取水口的取水情况通过数据传输,已能直接在我委水资源管理部门实时显示,为强化取水管理提供了便捷的条件,为实现取用水信息化管理提供了经验。

4、启动长江河口管理立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长江河口地区是我国经济社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当前,该地区取排水矛盾已日渐突出,为了规范长江河口综合整治的秩序,解决长江河口实际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保障该地区用水安全,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发挥河口综合功能,我委启动了《长江河口管理办法》立法研究。目前已完成了国内外大江大河河口立法的资料收集和国内典型河口地区的现场调研,为制定《长江河口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5、以松花江水质污染事件为鉴,及时开展长江两岸化工企业取排水安全检查

    松花江水质污染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警觉,许多人不由联想,若类似的事件发生在长江流域,其影响和后果将会严重得多。为防止类似的水质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长江两岸的饮水安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加强对长江两岸化工企业取排水的管理,并且要尽快行动起来。为此,根据部、委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委派出由水政监察、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人员组成的执法检查小组,在有关省(市)水利厅(局)的配合下,先后前往分布在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六省(市)的重点化工企业展开了执法活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重点对化工企业的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原材料、添加剂、半产品和产品的贮灌或贮库,废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及运行情况,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以及避免泄漏物流入长江的阻断隔绝设施和设备进行了检查,并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向企业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活动,增强了企业的防范意识,促进了企业预防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使我们了解了化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增强了感性认识,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下一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打下了基础。

三、强化热点地区水资源综合管理,规范水电开发秩序

1、提出怒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意见,发挥河流代言人作用

   怒江是我委管辖范围内的一条著名国际河流,其以生态环境优良、目前较少开发利用和水电资源丰富广为国内外关注。2004年初,有关部门提出的水电开发规划,引起国内外极大争论,一时间完全不同的观点在各种媒体上铺天盖地地出现,一度引起了混乱。当年11月,索丽生副部长对我委提出尽快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意见的明确要求。为此,我委组织精兵强将,由蔡其华主任亲自带队,于12月初对怒江流域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基于水利部治水新思路,以“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为根本原则,迅速提出了《关于怒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初步意见》上报水利部,受到部领导的高度赞扬。2005年“两会”期间,得到与会代表、委员和国家发改委的广泛认同,国家发改委已明确暂缓水电开发规划的审查。

    怒江有关意见的提出,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发展观和落实水利部新时期治水思路的重要举措,树立了流域机构作为河流代言人的权威。

2、加大执法力度,水电站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取得很大进展

    93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以来,对水电站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难度一直很大,主要原因是93年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对水电站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规定不够明确,对无证取水和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开工也没有处罚手段,致使长江流域许多已建水电站无证取水,一些新、改、扩水电项目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就开工建设的现象长期存在。2002年修订后的《水法》规定了无证取水的法律责任,可以对无证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新《水法》实施不久,正值长江上游地区水电开发中出现“跑马圈水”现象,我委以新《水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陆续组织对一些水电开发项目集中的河流进行现场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一是在甘肃、四川两省水利厅的配合下,我委派员先后去甘肃迭部、舟曲、武都、文县等市、县及四川广元市,对白龙江水电开发现状情况进行检查。采用现场查勘、调查和与当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座谈相结合的办法,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就有关水电开发及其他涉水活动中的问题与当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交换了意见。该次执法检查社会影响很大,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部领导对此作出了明确批示。

    二是针对一些已竣工且运行多年却一直拒不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的大型水电站展开执法行动。先是对云南大朝山水电站下达“最后通牒”,责令其限期办理。这桩多年积淀未果的违法取水事件,通过强有力的现场督办终于得到了纠正。此举受到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去年,我委又组织对汉江上游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对长期无证取水的安康、石泉电站进行现场执法。经宣传、教育,石泉电站在较短时间内向我委表示尽快到我委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但安康电厂一直过了最后期限,仍拖延不办。于是我委启动执法与处罚程序,向其发出行政处罚通知单:罚款10万,限15日内纠正。后安康电厂缴纳了10万元罚款,15日内到我委补办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并承认了错误。此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产生了极好的影响。

    三是我委联合四川、重庆两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金沙江上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大型水电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以水电开发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报请长江委按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审查、是否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否依法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等为主要内容,重点对金沙江等长江干支流及省际边界河流上的溪洛渡、向家坝、乌东德、张窝、江口等8个大型已建、在建和拟建水电开发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各业主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

    虽然我委依据《水法》对无证取水的水电站加大了管理力度,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由于那些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就开工建设的新、改、扩水电项目(未到取水阶段)仍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手段,所以对该部分水电站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进展并不理想。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明确规定水电站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同时还对无证取水和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作出了处罚规定。在460号令正式实施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里,水电站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就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乌江干流上的11个梯级水电站,以前我委多次上门做工作未果,但460号令出台才1个多月,乌江渡、洪家渡等6个梯级水电站已向我委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其它如彭水、银盘等水电站也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水资源论证工作。最近1个月我委已组织召开了雅砻江、大渡河、汉江上多个水电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审查会,受理了多个水电站的取水许可申请。

    此外,我委在运用水权理论,编制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探索解决省际间用水矛盾新方式;牵头编写《〈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深化水资源论证管理,形成了一整套公正、透明、科学的工作程序;实行水行政许可“窗口式”服务;结合长江流域实际,积极推动节水工作;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发布流域水资源信息,编制流域水资源管理年报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三年来,长江委在水利部的领导下,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国家和社会的要求,与兄弟流域机构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这次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各地水资源工作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扎实工作,使我委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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