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2006-02-17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2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3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4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5
  第六章 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 7
  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 8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责任 9
  第九章 决算和验收责任 10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11
  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考评责任 13
  第十二章 附 则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央水利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单位、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中央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水利资金管理实际,制定《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中央水利资金是指纳入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的各类资金。
  对于经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水利资金,水利部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决策的,其责任划分比照第四条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中央水利资金的各级单位,包括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范围以及与水利部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水利部上报决算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 中央水利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资金类别和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水利业务项目前期决策环节的决策人应对其决策导致的项目后期执行中的资金管理问题承担直接责任,资金管理部门负间接责任。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前期决策导致的资金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主管单位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
  对由相关部门、单位决策,但资金未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下达的水利项目,该决策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水利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不负责任。
  第六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预算管理。
  不编制预算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预算由各单位财务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管理、协调预算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单位预算管理职责划分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真实、合法、完整。
  预算编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因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导致预算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及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预算。
  项目立项依据不足,项目文本编制不规范,项目预算测算不实,项目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批复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预算全部批复到所属单位;
  (二)预算批复时预留待分配;
  (三)越权调整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执行后的调整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的,单位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员承担间接责任。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未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职责分工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或项目实施进度,向财务机构提交资金需求的相关资料。
  资料不真实、不合规的,业务部门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申请按预算级次,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上级主管单位财务机构未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所属单位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基层单位财务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和编制要求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项目法人未及时上报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计划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应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支付内容不真实的,申请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支付程序不合规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级次和隶属关系逐级拨付。
  故意滞留应当拨付的水利财政资金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如属单位负责人授意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
  故意不收或少收的,执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执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所有收入均应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管理。
  单位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部门私设"小金库"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账务上隐瞒、虚列收入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滞留或坐支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
  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擅自调整和变更批准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收取费用的,执收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票据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或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
  (二)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或代开收费票据、发票;
  (三)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之间互相串用或开具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
  (四)擅自毁损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
  资金使用不合法、不合规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未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
  不按规定程序支出的,财务机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支出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人员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劳资、工会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事项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职责的全面履行。
  支出事项不真实的,业务部门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审批人员超出审批范围、审批权限或批准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的,审批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业务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承包供应商提交(有监理的需监理工程师审核)的预付款、价款结算凭证等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财务机构审核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所审核内容的合规性和机械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业务部门、财务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经济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规范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发生以下行为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二)办理无预(概)算、超预(概)算支出;
  (三)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四)挪用、挤占资金。
  第三十二条 将中央水利资金对外贷款或违反规定进行担保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章 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
  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度须满足内部牵制制度、回避制度、岗位任职条件等要求。
  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或岗位责任制度失效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的设置须满足核算和管理的需要,与水利资金的性质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相一致。
  法律规定应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账外设账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按各自的合同管理职责管理合同。
  不按规定进行合同管理造成损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主体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单位的内设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单位内设部门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而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用印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用印人擅自用印的,用印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资格审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造成合同应担保而未担保,或与没有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审查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规范合同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合同审签和备案制度。
  超出审批权限审批的或违反审批程序的,审批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认真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内容。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对方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承办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符合有关规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机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并严格执行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
  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或未按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中发生下列行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二)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八条 按规定实施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采购前上报有权部门审核或备案。
  未经审核或备案而自行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隐匿、销毁依法应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章 决算和验收责任

  第五十条 各单位编制的决算必须真实、完整。
  决算编制不能真实反映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决算内容不完整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财务机构应根据真实的业务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决算,并执行《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决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在决算编制前,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并根据清查、核实的结果进行会计处理。
  清查、核实工作由财务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不清查核实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必须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
  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致使项目资产不能及时移交或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的,项目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它应验收的预算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项目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验收委员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致使不合格工程或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通过验收的,验收委员会承担直接责任,其中验收委员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被验单位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被验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被验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占有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
  职责不清导致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核实,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单位的新增资产应及时入账。
  购置、项目移交、接受捐赠等增加的资产未在单位财务机构核算,形成账外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有关使用、保养维修、报损核销制度,确保资产良好运行。
  疏于维护和管理导致资产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资产使用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资产使用人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未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或执行不力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清查过程中发现资产流失,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未及时处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个人工作岗位变动或更新配备时,所用资产应交还而未交还的,资产使用人承担直接责任,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履行审批手续。
  越权批准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未经审批擅自处置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处置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控制。单位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制度。
  未经集体审议联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机构提出异议而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
  隐匿、转移、私分投资收益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考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一级单位的经济活动负监管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依法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逐项整改落实。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七十条 预算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按照批准的考核指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对预算项目和国有资产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
  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考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编写说明

  一、背景
  近年来,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在规范水利资金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但资金管理过程中责任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责任不清体现在多种层次上,有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之间的、单位内部机构之间的以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等等。责任不清导致水利资金管理过程中的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责任追究的主体难以界定。合理划分各单位、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中的责任,在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到权责清晰,是目前水利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汪恕诚部长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建立并落实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是2005年水利工作要点之一,更是水利财务管理的中心工作。
  二、编写思路
  本制度是一种对水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责任界定与分解的制度,目的是以建立、落实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主要措施,明确界定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中央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由于在水利资金运转的各个环节均存在责任划分问题,因此本制度的编写是以水利资金的运转流程为主线,分别阐述了水利资金从预算、申请、拨付、收入、支用、核算、决算、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责任,同时,对水利资金管理所涉及的重要业务事项,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和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在制度中采取了尽量细化的原则,力求将管理责任明确到直接责任者和相关的责任人员,使水利资金管理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和人员通过本制度能够对自身应履行的职责一目了然,防止和避免资金管理上的推诿、扯皮现象。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解、界定,使责任追究主体明确。
  三、编写说明
  本制度分为12章,共72条,主要以水利资金的流转环节为主线,以资金流转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为辅线,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责任进行了细化。
  (一)总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度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中央水利资金的责任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实行"谁决定、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其中:
  1、第二条规定了制度中资金的涵义和范围,包括三层意思:预算下达的中央财政性资金、预算中下达的地方匹配资金、预算中编入的单位创收及其他资金。
  2、第三条规定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水利部直属各预算单位(部本级及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与水利部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水利部上报决算的省厅等地方单位、基本建设等临时单位。
  3、第四条明确了责任管理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
  4、第五条对第四条中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细化。
  首先,明确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对应由本单位管理的中央水利资金负总责。对水利资金管理中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无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是否知晓,都应承担直接责任。对单位党组决定、集体负责的事项,在责任认定时也应具体到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个人承担。
  其次,明确了前期决策环节与后期执行环节在资金管理上的责任划分原则。考虑到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计划管理环节较多,有一套比较系统的管理制度,责任划分较复杂,因此对项目计划管理环节的责任划分不做明确,按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再次,明确了上下级之间在资金管理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及其责任划分原则。
  最后,明确了资金管理关系不通过中央水利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的管理责任划分原则。
  5、本制度根据各责任人职责和岗位的不同划分其承担的相应责任。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一般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在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中根据责任人职责的轻重又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责任人在其职责或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职权, 其领导决策行为或直接实施行为直接导致形成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责任。间接责任则是指责任人的领导决策行为或直接实施行为形成的事实与导致后果有联系但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人可指单位、部门或人员。
  在对多人多因形成的后果进行责任划分时要分别在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中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根据责任人所承担的职责的轻重以及根据他们在导致后果发生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
  领导责任和执行责任则是责任划分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
  6、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了资金管理中具体经办责任人减轻或免责的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违规行为是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二是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在责任认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经办责任人的责任。
  (二)预算管理责任
  预算管理为资金管理的起始点,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必须要求预算单位职责划分明确,尤其要明确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和相关非财务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
  1、第八条明确预算管理要依法进行管理,不依法依规编制预算的应由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第九条主要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划分、协调配合所负的责任。
  3、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主要划分了预算编制和预算项目立项中的责任。
  4、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在预算批复、调整中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特别明确了有三种情况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直接责任。
  应该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目前仍以计划管理为主,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资金请拨之前的管理环节仍以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计划管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从此规定。
  (三)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本章主要明确了中央水利资金管理中的主体和重点-财政性水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由于水利部所属大部分单位已经实行了国库直接支付,要使用财政资金必须申请用款计划,但也有部分单位及地方单位仍按照原来的资金下拨方式拨付财政资金。
  1、第十四条规定了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的工作程序,并明确了责任主要在于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
  2、第十五条明确了资金的申请和拨付中提供资金需求材料的重要性,规定了材料提供过程中的责任。
  3、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在水利财政资金申请的主要过程中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第十八条明确了在资金拨付时,故意滞留应当下拨的水利财政资金应负的责任。
  (四)收入管理责任
  预算资金收入管理在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占主要地位,本章主要明确了在单位创收收入、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主要责任点的责任划分。
  1、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了在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管理中的几项主要责任点的责任划分。
  2、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划分了在水利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中应重点管理的应上缴财政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责任。
  3、第二十四条说明了在收费票据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各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五)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资金使用管理是水利资金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本环节最容易发生问题,且相互推诿。本章详细划分了在水利资金使用支付过程中各个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1、第二十五条说明了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必须合法合规,如有违反则由审批人负直接主要责任。
  2、第二十六条说明了单位内控制度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要性,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负直接责任。
  3、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说明了在资金的使用及支付过程中各部门、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主要根据单位内控制度中的职责权限来划分责任。
  4、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行为,单位中审批人和经办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5、第三十二条对贷款和担保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这是重要资金管理事项,所以应由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六)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
  本章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在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中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在会计核算中,主要会计岗位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在银行账户管理中责任划分,银行账户应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责任也就主要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
  2、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财务(会计)机构应对建立和有效实施会计岗位责任制度负责。
  3、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单位在会计账簿设置中的责任划分;帐外设帐属重大资金管理违纪事项,要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七)合同管理责任
  合同管理在水利资金的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要明确在合同管理中各个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第三十六条强调了各单位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合同管理。
  2、第三十七条强调了合同签订主体,明确了水利资金合同管理中单位内设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
  3、第三十八条特别明确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责任。
  4、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及审批责任。
  5、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在合同执行中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第四十二条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
  (八)政府采购管理责任
  政府采购制度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一项阳光工程,水利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时必须遵循国家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
  1、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负责,业务部门违规时,单位负责人也要负直接责任。
  2、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单位和部门间的责任划分。
  4、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审核备案事项和采购文件的责任承担人员。
  (九)决算和验收责任
  决算报告是对水利资金管理过程的总结,验收则是对水利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计的效益的把关,本章规定了在决算和验收时的责任划分。
  1、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在决算编制、汇总、上报过程中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包括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及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2、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过竣工验收的责任,对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十)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从资金的表现形式上说,国有资产是水利资金的最终表现形态,因此本章对水利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单位的对外投资、借款责任作了明确。
  1、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负直接责任。
  2、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对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产权登记和"非转经"的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3、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过程中对新增资产、实物管理、资产清查、个人使用资产的责任划分。
  4、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资产处置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5、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强调了单位在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中必须进行集体审议联签,并对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对加强投资收益管理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十一)监督与考评责任
  监督与考评是对水利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本章对在监督和考评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1、监督分为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第六十七条体现了单位下管一级的监督责任。
  2、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对单位接受政府及社会监督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整改责任。
  3、考评有对预算项目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第七十条明确了考评中弄虚作假的责任。
  (十二)附 则
  附则对本制度的解释单位、发布实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各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再制定更加明细的责任制度。
  四、名词解释
  1、本制度中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全部工作负责,理应也对本单位的资金管理负总责。
  2、财务部门(机构)负责人是指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机构)单位中,担任财务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未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机构)单位,也可指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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