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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出重拳 共抓长江大保护
——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入刑典型案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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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蒋雨彤 赵洪涛

  编者按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确定被判入刑。《司法解释》颁布以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部门充分发挥非法采砂入刑的利剑作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出击,维护长江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可控、稳定向好,有效保障长江河势稳定,防洪、通航、生态安全,为推动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奠定坚实基础。为此,特推出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入刑典型案例透视,集纳今年以来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入刑典型案件,以飨读者。

  案例一:

  团伙垄断长江武汉水域非法采砂利益 主犯获刑20年

  2018年5月28日,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件,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等16人团伙控制垄断长江流域武汉部分水域非法采砂利益,组织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团伙头目刘某、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经过历时两年的侦办,这一长期盘踞于长江流域武汉段,垄断经营非法采砂业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一网打尽,长江武汉水域又恢复了往日的秩序和安宁。

  经查证,自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黄某合谋,通过招募人员查船、驱逐未经其同意的非法采砂船只等方式,控制、垄断长江武汉段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利益,进而逐步形成以刘某、黄某为首、多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达到犯罪目的,该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有计划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威胁、驱赶、打砸、滋扰等手段,欺压群众,垄断控制长江水域内非法采砂作业。由于被害群体主要为非法采砂违法人员,该组织利用其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共计2381船次,聚敛钱财173万余元,造成1人轻伤、1人轻微伤,以及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长江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6年4月,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部听取专案汇报后,认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江流域第一起‘成气候’的涉水、涉砂黑社会团伙案件”,于同年12月将其升格为“部督”案件。

  2018年5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刘某、黄某两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其余14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11年不等。

  作为我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件,此次有关部门重拳出击,对相关犯罪分子从严惩处,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极大地震慑和教育了非法采砂人员,对于维护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26人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8月8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齐某等26人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相关情况。这是江苏省首例非法采砂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近年来长江航道领域所查办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定性疑难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据悉,2017年5-9月,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在长江镇江段世业洲116-117黑浮附近水域非法盗采江砂,累计盗采长江黑细砂60.24万吨, 价值人民币406余万元;袁某等10余名被告明知齐某销售的江砂系违法盗采所得,仍然向其收购,涉案金额分别从6万元至129万元不等。

  根据鉴定意见,齐某等人的非法采矿活动造成采砂区河道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17.43万立方米,河床原始结构受损36.73万立方米,对河床和岸带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恢复水源涵养量及河床原始结构所需费用约393.9万元,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5.04万元。

  据此,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于2018年6月5日以被告人齐某等26人犯非法采矿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7月27日,又对其中的14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法院判令齐某等14名破坏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412.84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就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提起破坏生态环境类型的公益诉讼,此前在江苏全省均无先例。

  事实上,非法采砂行为不仅破坏了江砂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更是涉及河道水利安全、水文情势、水质、河流及沿岸生态环境、水中渔业资源等方方面面。此次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一方面利用非法采砂入刑的法律武器,沉重打击了非法采砂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通过追偿生态损害赔偿金,进一步加大了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成本,充分展示了有关部门全力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信念,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长江生态保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案例三:

  多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 湖北非法采砂入刑第一案宣判

  2018年3月20日,在湖北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各市州相关部门开展的枝江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行动中,湖北非法采砂入刑首案的涉案船舶被依法拆解。

  据了解,2017年8月21日,由枝江和宜都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专班在长江枝江段关洲水域,当场抓获正在偷采江砂的“鄂宜昌货秦号”自卸运输船和两艘“三无”小型吸砂船。经查,“鄂宜昌货秦号”船主覃某,曾于2017年7月21日、7月29日,在长江松滋段两度实施非法采砂,受到水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适用刑事处罚;无证非法采砂,按非法采矿同罪处理。2018年1月,法院依法判处覃某有期徒刑10个月、没收非法所得4万余元、没收作案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不仅是湖北非法采砂入刑的第一案,同时也是湖北省创新实践河道采砂管理跨区域联合执法的标志性案件。

  由于河道采砂是属地管理,不法分子常利用交界水域游击偷采,非法采砂打击难度较大。2017年3月,枝江、松滋水利局创全省之先,设立联合执法点,成立联合执法专班,有效破除了河道采砂属地管理壁垒。同年8月,由枝江和宜都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专班,成功抓获企图由枝江向宜都水域逃窜的非法采砂涉案船只,该起湖北非法采砂入刑首案告破,形成了强大震慑作用。

  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徐少军表示,枝江创新的跨区域联合执法模式,值得在全省推广。

  2018年3月12日,湖北省出台《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河道采砂管理相关部门要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与专项打击,推动行政、刑事手段双管齐下。如今,以非法采砂入刑为契机,部门联合、区域联动的执法机制正在形成,非法采砂将无所遁形。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8年12月6日

蒋雨彤 赵洪涛
责任编辑:邓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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