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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强水质检测工作 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2016-05-04

   中国水利网站5月4日讯 (记者 魏永平)为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力,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促进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的提升,结合全省实际,日前,山西省水利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力,开展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抽检、自检、巡检,加强农村供水水质自检和行业监管,逐步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

  《意见》明确,要梯次抽检,强化监管。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承担本县范围内规模(每天1000立方米)以上和较大(每天100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每天)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每天20立方米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质巡检,负责对本县(市、区)范围内规模以上供水工程水厂日常水质化验人员的培训及检测仪器操作维护的指导;市级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农村供水水质的抽检和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年度水质检测计划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考核以及技术指导。要完善机构,规范检测。各水质检测中心应按照批复的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机构人员,明确检测任务和工作要求,合理确定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检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要保障经费,长效运行。市、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运行与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社会服务收费作为补充。

  《意见》要求,市、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接受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由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或依托农村规模较大水厂建设的水质检测中心,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负责管理;依托卫生、环保、城市供水等部门水质检测机构合作共建的水质检测中心,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为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各地要配备专业人员和采样车辆。具备42项以上检测能力的市、县水质检测中心应至少配备6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的水质检验人员,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上岗。水质采样车辆能平稳宽松地放置水样冷藏箱、便携式水质检测仪器箱等,车身外要有醒目标志并接受社会监督。水质检测中心必须配备现场采样车辆,以满足现场采样、巡查监督时的现场检测要求。

  《意见》规定,县级要负责对规模以上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定期抽检,较大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市级负责对农村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采取随机抽检样本的方法进行抽检,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必检,管网末梢水按照每2万供水人口设置1个检测点,供水人口在2万以下的和二次供水同一区域的检测点不少于1个;城市管网延伸工程每覆盖农村供水5万人口需检测1个点;小型联村供水工程按照村庄数的1/20比例设置并不少于1处;单村集中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检测采取随机抽检的方法进行。

  对设计供水规模每天20立方米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出厂水9项常规检测指标,每日检测1次;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定期检测21项指标,每年至少检测2次;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水质定期检测30项指标,每年至少检测2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42项水质常规指标进行。农村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应开展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测。对设计供水规模每天2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指标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42项水质常规指标进行。

  《意见》强调,每个检测中心要积极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稳步增加覆盖范围内水质检测项目和频次,每年的水质检测计划书一经政府批复要严格执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考核机制,推动全省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持续提升。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6年5月4日

魏永平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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