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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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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中国水利网站9月30日讯(记者 赵新 通讯员 刘开非)9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有关负责同志就《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作说明。《条例》今日已经十二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正式发布,是对《水法》等基本涉水法律的必要完善和有益补充,为深入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标志着山东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方面迈出新步伐。

  从国家层面看,《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国家颁布实施新法规和水资源管理新要求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新理念,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涉水政策法规加速出台,亟需对山东水资源管理现有法规规章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条例》的制定能够将依法治国要求落实到依法管水、治水、兴水的具体实践中,促进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水平提升。

  从山东实践看,制定《条例》是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山东水资源管理实践成效明显,管理能力日益增强,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具备了立法工作基础。山东作为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首个试点省,已于2015年9月率先通过水利部验收,试点工作探索出一系列经验做法,管理目标清晰、制度体系严密、管理措施严格、责任主体明确,以此为标志,山东省水资源管理工作迈入了新阶段。在“十二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家考核中获优秀等次。但是,人民群众对改善水环境、提高水服务、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仍然十分迫切,水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然异常艰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法治化进程,努力实现水管理规范、水配置高效、水生态优良,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水管理秩序、破解水资源瓶颈制约,为实现资源环境友好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规保障。

  《条例》分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69条。其中水资源规划突出水资源规划的作用及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体现以供定需、空间均衡的理念。水资源保护章节分为一般规定、地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和其他规定,涵盖水源地保护、排污口管理、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等内容;针对山东水资源保护亟待加强的实际,该章节内容最多。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合为一章节,体现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的密切联系,重点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取用水远传监控设施建设及水资源权属和功能管理等内容。节约用水章节重点对计划用水、不同行业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用水标识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作出规定。

  《条例》制定既有《水法》等上位法的依据,又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支撑,还有兄弟省份的立法借鉴,更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山东特色的法规创新,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勇于创新的工作理念。一是关于水资源规划问题,《条例》规定明确水资源规划的分类、修订和规划衔接等内容。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聚集区等规划,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对水源配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二是关于水资源保护问题,《条例》突出保护优先的理念,明确保障河流湖泊生态用水、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环境监测等措施;地表水保护方面明确了水功能区划划定和调整程序,强化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污水处理;实行地下水开采总量、水位双控制度,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加强取水井和地源热泵管理,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立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条例》同时对各类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河道采砂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三是关于水资源配置和取用水管理问题,《条例》明确统筹利用各类水源,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强化水资源监控设施建设,完善水资源使用权和用途管制,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保障公益性用水需求;科学编制报批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推进水资源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鼓励新增用水通过水权交易方式取得,实现水资源权属和功能管理。《条例》结合国家行政体制改革、部门新“三定方案”等要求,重新划定了省与设区市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四是关于节约用水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确定不同时期节水目标,建立健全节水制度和节水奖惩机制。明确了农业、工业、服务业、城市及生态等节水措施和要求,火电、钢铁、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应当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推行节水产品认证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强化用水计划管理,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加快推进合同节水管理。五是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条例》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在水库、输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和其他重要水域保护区内设置或扩建排污口,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开展建设活动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9月30日

赵新 刘开非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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