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网站7月31日讯(记者 李永玲)日前,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17日起,青海省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矿产开采、取土挖沙、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四类行为,按新标准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新收费标准较原标准降低了约25%,较国家规定最高标准降低了约12%。
依据新制定的收费标准,青海省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建设期,按每平方米1.5元对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矿产资源开采期,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每吨1.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对于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于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1元计征。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