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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03-24

  中国水利网站3月24日讯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良性运行,近日,青海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等。

  《办法》规定,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的管理模式。根据各地农田水利工程数量、规模、所处地域等因素,以县(区)为单元切块拨付。对水价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及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加大奖补力度。

  《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一是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和扩建、管理单位人员工资发放、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偿还债务等支出。二是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由具体实施项目的国有水管单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做好项目实施和监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管理单位做好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对完工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考核。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6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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