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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沅陵县农村安全供水管理“有章可循”

2016-04-08

  中国水利网站4月8日讯 (特约记者 凌长启 通讯员 孙云明)湖南沅陵县“十二五”期间修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多处,解决了24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近日,沅陵县人民政府出台《沅陵县农村安全供水管理办法》,以此提高全县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沅陵县人民政府通过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签订《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保障管理责任书》的方式来强化管理到位。

  理顺管理体制。集中供水工程根据运行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推行社会化监测和专业化检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落实专业化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集镇或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相应管辖的县自来水公司、水利部门的供水站或经营权接管的个人负责履行安全水质的社会化监测责任。对落实“村为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单村供水工程接管村委会或个人负责履行安全水质的社会化监测责任。沅陵县卫生疾控中心对上述管理单位的水质,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要求,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及监测工作。集雨窑、水池、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的安全供水管理,由农户自行落实简易消毒措施。

  明确职责分工。沅陵县水利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保障工作。对乡(镇)集镇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财政按每处3000元适当予以补贴,对单村供水工程由乡(镇)财政按每处1000元适当予以补贴。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承担供水水质安全的直接责任。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供水水质不安全问题,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严格水源水质管理。供水单位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禁牧、禁伐、禁渔和禁猎等保护措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性的告示牌。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置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按照国家和沅陵县的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定期进行常规性地监测检验。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沅陵县水利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的信息通报和督查整改制度。

  从严责任追究。沅陵县人民政府对供水单位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水源地遭受破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自检工作开展不到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巡检工作开展不到位的由水利部门负责;抽检工作开展不到位的由卫生部门负责。因工作执行不到位导致农村供水水质不安全问题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6年4月8日

凌长启 孙云明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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