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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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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中国水利网站10月30日讯 为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好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大立法计划,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于2017年年初正式开始《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工作。2018年7月20日,经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两次审议后于10月26日表决通过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黑龙江省的节约用水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条。《条例》规范了节约用水的原则和机制,明确了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责任和义务。《条例》强化了节约用水的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力度,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和激励措施,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产品研发、示范和推广,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条例》确立了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节约用水规划、规划水资源论证、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用水制度管理、用水计量、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水统计、信息公开等十项制度,规定了宏观节水、农业节水、工业节水、高耗水服务业节水、用水户节水、节水经济保障等六个方面的措施。此外,《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条例》对违法取水,取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高耗水服务业未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未安装节水设施或者未采取节水措施,工业企业直接排放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直接排放尾水的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8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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