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赵雪峰
河长怎样巡河?看看《广州市河长巡河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怎么说。
巡河“巡”什么?
《指导意见》指出,河长应熟悉掌握责任河湖沿岸污水收集情况,排水口分布、工业企业分布、农业养殖分布等情况,巡河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水面是否有垃圾等漂浮物;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水体有无明显异味,颜色是否异常;水生植物是否正常生长,有无腐败情况;河湖沿岸餐饮服务业、工业企业、农业养殖、居民等是否存在直排废污水;是否存在倾倒垃圾、余泥渣土、建筑废弃物等行为;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堆场、违法采砂、畜禽养殖等问题;沿岸挂管(线)是否规整有序;河长公示牌等河湖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变形、损坏、变色、老化、遮盖、字体不清等问题;是否存在防洪排涝问题,如河道堵塞、堤岸崩塌、堤围未达设计防洪高程等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安全的问题;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解决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弹或存在反弹迹象。
多久“巡”一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区级河长每两个月巡查不少于一次,镇街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村居级河长落实河湖和排水设施一日一查。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河长在巡河时或巡河结束当天,应详细、准确填写河长巡查日志,并亲笔签名存档。已实现河长巡河在线登记的区,实行河长巡河电子化记录。日志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现场照片等基本信息。
发现问题怎么办?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村居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倾倒垃圾、余泥渣土、建筑废弃物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要求当事人或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发现其他污染水体和侵占河湖问题的行为,应拍照取证,能够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或者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镇街级河长及镇街河长制办公室。
镇街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河湖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解决;涉及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级河长和区河长制办公室。
区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河湖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未能及时安排解决的,应交由市、区河长制办公室以发出交办通知的形式进行督办;协调解决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指定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处理。
巡河质量如何考核?
《指导意见》指出,各区、镇街、村居级河长巡河情况要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同级河长制及河长的考核。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一级河长履职的监督检查,对河长巡河工作中存在的记录资料不全,巡查不全面、不彻底或巡查频次不足的,及时提醒、指导;对河湖问题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管的,约谈警示;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多次督办无进展的,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对巡查履职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并予以表彰。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