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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出台市级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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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中国水利网站11月27日讯(通讯员 葛子辉)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行和完善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2017〕59号)规定,结合该市本年度工作实际,近日经市级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合肥市出台了《合肥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合河长办〔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促进该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该《办法》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主体、考核评分、考核步骤安排及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实施考核,具体分为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7个方面内容开展考核。考核按照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评与市级考核相结合,日常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考核,考核主体应在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领导下,由合肥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级河长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等次、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即未通过考核)。考核步骤:2018年12月上旬,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评;2018年12月下旬,市河长办及成员单位考核,2019年1月5日前将本部门负责考核的评分结果报市河长办,由市河长办按程序报市级总河长会议审议确定后予以通报。

  该《办法》强调了考核结果的运用。一是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同时作为次年河湖保护类项目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开发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二是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开发区书面向市委、市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市河长办。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8年11月27日

葛子辉
责任编辑:邓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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