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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三汛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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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庄宏忠 潘威

  “三汛”主要指黄河的桃汛、伏汛和秋汛这三个涨水汛期。清朝康熙时期,黄河管理的深化催生了“三汛”呈报制度。

  康熙十二年(1673年)曾规定,河道总督要在黄河桃汛、伏汛及秋汛等三汛平稳度汛后,向朝廷呈报本汛期间内黄河水势、工程修守以及地区成灾的情况。由于资料的问题,这一规定在康熙朝执行情况不甚明晰。至雍正朝始见有河南副总河关于黄河汛期的奏报。如雍正四年(1726年)四月至九月间,副总河嵇曾筠分别呈报了当年立夏以后、五月、六月、七月、秋汛及八月等黄河水情,几乎涵盖全年汛期的水势情况。多数奏报中未见有涨水尺寸的记载,但从几份提到宁夏同知报告涨水尺寸的奏折中可知,从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以来建立的黄河上游宁夏府水报一直在持续进行。而是否有必要在奏折中上报该类信息可能取决于上奏官员,但这不排除同期题本中会有较为详细的呈报内容。雍正七年(1729年)改原副总河为河南山东河道总督(也称“东河总督”),专理河南和山东河务,此后江南河道总督和河东河道总督继承了“三汛”呈报传统,其上报中涉及宁夏府和沁河涨水次数和尺寸等内容。

  水报信息通过一系列的传报接递,最后以奏折或题本的形式递至朝廷,皇帝和其中枢决策机构,通过这些水文信息,可对黄河水文环境有更清晰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制定和调整政策。这种中央—地方水报呈接关系运作过程,实质上是朝廷对地方官员行政作为的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既满足了朝廷对黄河水环境信息的掌控需求,又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为此,清代在上行文书中,记录和书写志桩水报内容时,也有一些相应的规定。

  清代题本和奏折是臣工上行的两种主要公文形式,题本内容事无巨细,上呈程序繁多,经手多且运行相对迟缓,所以官员往往先奏后题。河道总督等官员在上报“三汛”情况时,也分为题本和奏折两种进呈。为了迅速及时地传递该年汛期内水势情形,河道总督等首先上呈“三汛”奏折,简明扼要地报告汛期内河道整治、工程修防以及人员配置等情况。

  例如,雍正至乾隆朝时期“三汛”奏折中涉及黄河、沁河涨水尺寸的信息逐渐增多,但其所提到的黄河涨水情形,仅笼统概括为“黄河水势长×尺×寸”。而后续上呈的题本,其内容较为详尽。如雍正末乾隆初任河东河道总督的白钟山,在雍正十三年(1735年)至乾隆五年(1740年)间关于黄河“秋汛”水势情况题本中,对于黄河各个汛段水势情况逐一描述,基本格式是“据×府×同知或×通判×××呈称”,其境内黄河水势“于×月×日起至×月×日止,陆续共长水×尺×寸,共消水×尺×寸,除长落相抵外,净长水×丈×尺×寸”,并奏明堤岸埽坝的安全情况,最后将本年该汛期内河南、山东两省黄河和沁河涨水尺寸进行总结。

  对于地方官员上呈的奏、题报内容,朝廷并不盲目认同,而是基于涨水尺寸对河道、水势影响等情况进行敏锐而细致的考察和判断。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江南河道总督李奉翰奏报了汛期水势工程情形折,乾隆帝据往年经验认为,下游徐州等地的涨水如果是上游来水所致,徐州等地志桩应该会陆续涨至一丈开外,今年却只“长水三尺四寸,连前长至八尺六寸”,与之前类似涨发情况并不相符,从而提出两种可能:一则为洪水水量小,另一可能是河底淤垫的缘故。所以,应该将原来单一“从河底至水面为准”的测量方法,改为从河底至水面测量和“堤顶量至水面”并用的测量方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反映水位尺寸,另一方面又可以查看河道淤垫情况,以便及时疏浚。

  至乾隆晚期,“三汛”呈报的实效性逐渐被淡化,有流于形式之嫌。不过,乾隆帝曾针对这些问题,以上谕的形式要求地方进行整改。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时任河东河道总督李奉翰循例奏报了《河水安澜工程巩固》折,朝廷不同于以往,对这份奏折中万锦滩等地涨水尺寸颇有批评。奏折中虽然尽述了陕州万锦滩志桩于当年七月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日的连续涨水尺寸,但朝廷责其记录不认真,有瞒报谎报之嫌,“竟似有长无消,积高至一丈四五尺,一齐下注,有是理乎?”认为这些水报有“自叙勤劳”邀功之目的。朝廷在接下来的上谕中,针对这样的奏报陈式,规定以后统计“长水尺寸”时,要将“长水若干,消落若干,二次又长水若干,除初长之水业经消落外,现存底水若干尺寸,据实奏闻”。这样做,虽在水报内容的呈报上得到了一些改进,但缺乏持久的稳定性,水报到乾隆以后又回到了官样的形式。

  “三汛”呈报促进了中央和地方关于水情、工程等防洪管理信息的交流,这一联系的建立和运行主要是基于沿黄地区间水汛文报呈递的合作。为揭示水报呈接方的关系,笔者以陕州万锦滩志桩为例,对其水报的呈报和接报情况进行了初步的统计。通过梳理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相关奏折档案可以发现,参与万锦滩志桩水报的官员身份多样,水位信息散布范围相对公开,这恰恰反映了清政府施政行为的特点——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专职河道机构的设立有利于凸显河务的重要性,但实际操作中仍需要地方政府的参与、配合和监督。同时,按照当初设计的万锦滩志桩运作程序,涨水尺寸需要飞驰下游报告江南河道总督。但在实际运作中,江南河道总督得报情况明显少于河东河道总督。而且通过分析呈报与接报的关系,可以看出江南河道总督部分涨水信息也是通过河东河道总督“咨会”所知。另外,地方督抚在水报过程中也占有相当比例,且在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铜瓦厢改道前后有较大的变化。

  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清代在治河事务上具有专职河官与地方官交叉管理的特性。顺治初年,清政府沿袭前朝“总河”一职,设置河道总督,总理黄运等河事务,但当时以河道总督为代表的河官体系在力量和地位上明显较弱。治河实际上需要地方官与河官相互配合、分工协作,甚至 “一切受成于巡抚,平时工程之事,大率倚办于州县”。所以,河官和印官之间矛盾不断。后来,康熙朝基于清初在河南和江苏境建立的河官体系,开始增设管河县丞与主簿。康熙十七年(1678年)又在山东和河南两省“特设管理道官”。雍正二年(1724年)设副总河一人管理河南河务,雍正七年(1729年)授副总河为河东河道总督,与江南河道总督分治南北两河,全国范围内专业化的河官体系逐渐完善。

  随着河患和治河重点向豫东地区的转移,中游万锦滩等地志桩测量涨水,对于距离其较近的豫东地区指示作用更为直接,河东河道总督对于水报管理当然责无旁贷,而水报先期设计的传递指向——江南河道总督,受交通等因素限制,则显得不那么迫切了。

  晚清黄河改流山东后,河南巡抚参与水报的情况相对减少,水报事务在河东河道总督与河南巡抚的相互推诿中艰难地进行着,终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河东河道总督及其所属厅汛被裁撤,黄河水报完全交由鲁豫省巡抚管理。彼时已近清亡时,但中游水报还是一直持续到了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0年6月18日

庄宏忠 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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