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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水资源管理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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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水利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调整并规范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放了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权限,并规范了程序,简化了取水审批程序。

  按照《通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适用范围,从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下提高到3000立方米以下〔除冶金、矿山、钢铁、火电(含生物质能)、造纸、化工、印染、皮革等行业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束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资源论证审批权的历史。

  同时,省级审批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地表水规模从5万立方米以上提高到10万立方米以上,水电站装机规模从0.5万千瓦以上提高到6万千瓦以上,蓄水工程库容从1000万立方米以上提高到1亿立方米以上,重点行业(钢铁、化工、造纸、印染、皮革等)日取地表水规模从2000立方米以上提高到5000立方米以上,火电(含生物质能发电厂)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全部由省水利厅审批调整为装机30万千瓦以上省水利厅审批,最大限度做到了“能放全放”。

  《通知》理顺了水资源论证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水资源费征收之间的关系,首次明确提出了“谁审批、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实现了权、责、利统一。《通知》在下放新建项目水资源费征收权限的基础上,主动将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洪门水力发电厂、江西三和电力有限公司廖坊水力发电厂、分宜银龙水务有限公司等6家省管取水户的水资源费征收权,下放给有关市县。

  《通知》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水利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工作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在全省通报。

  江西省水利厅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强化监管,保证权限能够下得去,接得上,不降标。

余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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