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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首个城市供水用水地方性法规即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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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管护、城市供水、城市用水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这是西安首个城市供水用水地方性法规。

  根据《条例》,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从水厂出水口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贸易结算水表的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贸易结算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在法律责任方面,供用水双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得到进一步明确。《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或在抢修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措施;在规定检测点管网水的水质综合合格率或水压合格率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降低水压通知义务;擅自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针对用户,《条例》对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擅自开启、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牟利,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及设备直接连接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条例》的实施,对加强城市供水管理、规范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保障用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汤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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