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水生态智慧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文化融通
□郑浩伟 牛志奇
中华文明绵延五千余年,孕育底蕴深厚的生态智慧。从先秦诸子的生态哲思,到历代治水实践中积淀的水利法治理念,崇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基因深深融入民族血脉,构成当代生态法治宝贵的文化根脉。水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核心要素,中华民族悠长的治水历程,凝结着独具东方特质的古代水生态智慧。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全面施行,法典承载 “和合”“天人合一”“道法自然” 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意蕴,为传统水生态智慧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搭建法治载体。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价值
生态环境法典以法治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实现发展与保护协同共进。中华文明的发展进程,是人同自然生态共生共荣的历程,中国古代先民在治水实践中,逐步形成人水和谐共生的认知。
司马迁在《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黄帝治理天下要求部落“节用水火材物”。这表明,古人很早就意识到水资源并非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需要保护和珍惜,对水“用之有度”的保护理念诞生于远古时期,充分体现了古人保护水资源的朴素生态观。
随着治水用水的深入实践,古人逐步摸索总结出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规律,渐渐形成了人水和谐共处的生态理念。《管子·乘马》记载,管子曾指出,凡是营建都城,城址的选择要因天材,就地利,靠山近水。如选高地,要有水源保障;若近河湖,则有地形优势,以利排水而省修防之功。城邑营建的位置选择要基于水的自然属性考虑,既考虑趋利避害,防止洪水的威胁,又要充分利用水资源,顺应水的流动规律,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做到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在利用水资源的同时降低水患风险。
“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念,伴随着古人对山川河湖的理解,在古代一些典籍里也有记载。《吕氏春秋·有始览》有言,天地间有山脉、有河川湖泊、有土地,天地万物,如同一个人的身体,人与天地本身就是对应相同的。古人将自然生态系统比作一个人的身体,把生态要素看成一个系统,山水相依、水土相济,牵一发而动全身。
水资源保护利用中的生态智慧
生态环境法典既体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又尊重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统筹协调,刚柔并济。回望中华民族发展史,古代先民在长期与水旱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利生态思想。
先秦的典籍记载了管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的生动实践。《周礼》记载了九州的行政区域,同时也一一列举各州的疆域和水资源分布情况,将九州的水资源分为泽薮、川、浸三种类型,泽薮是人们从事水产和渔业的水域湖泊,川是可以通水运的江河水道,浸特指有灌溉之利的塘泊或河流。这种对水资源的划分,有利于水资源的使用管理,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与保护。按照《礼记·月令》记载,春季,水利官员要巡视四方,修缮堤防、疏通渠道,防止堵塞河道,保证河流的畅通,满足百姓对水资源的有效使用。
为了生存和发展,古代先民还必须直面水患水灾问题,探索如何与水打交道的水利智慧,合理处理水患水灾与人类生存之间的矛盾。距今3900至4300年,承载着“早期中国”记忆的陶寺遗址,位于山西临汾盆地内塔儿山向汾河谷地过渡的黄土塬上,依傍汾河的支流(南河、宋村沟),汾河河谷在陶寺城址以西约4千米处。通过考古发掘,考古工作者认为,陶寺遗址在选址时充分考虑了城邑对河流的利用,有意远离汾河主河道,以避开汾河造成的水患,并依托南河和宋村沟的水量充沛,为陶寺先民提供充足的生活水源。另外,陶寺都城位于宋村沟与南河之间,可以依赖南河的自然坡降给排水,充分体现了古城选址和水利设施利用自然条件的水利智慧。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了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的重大转变。在中国古代的一些著名水利工程中,也能发现系统治水理念的贯彻与落实。浙江省丽水的通济堰始建于南朝时期,在修筑和管理中,古人就注重把水、林、沙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来对待,统筹水与林、沙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关系。宋代范成大任处州知州时,完善通济堰管理制度,专门制定《水则》规定:堰渠两岸不允许种植竹子,防止竹子根系侵蚀堤岸;在分水与排沙中注重工程的运用和调度,处理好水沙关系。
古代水利法律法规中的生态理念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宣告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法典化”时代。回顾几千年的中华治水史,中国古代水利法律法规的实施,是限制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的破坏、扰动,加强对水的利用和保护,处理人与水双向的、互动关系的水利法治文化的集中体现。
先秦时期的《周礼》明确记载了虞衡制度,表明先秦时期的水管理从对山川江河的认知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职官,颁布有关保护山林川泽的政策法令,规范社会生产活动,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在春季万物生长的季节,不得滥伐山林,不得堵塞水道,保障水系畅通,满足农业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汉承秦律,西汉时制定有《水令》。到了唐代,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国家水利法规——《水部式》,设置专门条款协调各类用水主体权益,统筹农业灌溉与水资源分配,倡导合理利用水资源。
宋代《农田利害条约》规定,要重视圩岸和堤防的修筑,防止水患,还要“开导沟洫,归之大川,通泄积水”,反映出宋代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观。
这些水利典章,是中国古人生态水利智慧的结晶,也为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
五千多年来,中华民族在认识、利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在与水相伴、相争、相和的实践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智慧,积淀着厚重的水利法制理念,这体现着古人对自然规律的深刻洞察。随着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施行,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水文化,能够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注入水文化力量。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6年8月13日
作者:郑浩伟 牛志奇
责任编辑:宋雨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