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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监督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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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0
 

  中国水利网站9月10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严格责任追究,近日,黄委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黄委监督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共六章31条,以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责任为落脚点和出发点,系统明确了监督检查职责权限以及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原则、方式、情形、程序等。

  一是界定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黄委安排部署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确立了4项追责原则。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是明确了3大责任主体。即:组织实施主体、直接实施主体和被监督检查主体。

  四是规定了11种组织处理方式。其中,针对领导班子设定了3种,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针对干部设定了8种组织处理方式,即: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五是设置了25项追责情形。其中,针对组织实施部门设置了9项,针对监督检查组组长及其成员设置了9项,针对被检查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设置了7项。

  六是规范了5个追责程序。即:线索调查,提出建议,党组研究,下达决定、申诉等。

  《办法》是继《黄委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规定》、《黄委机关监督检查规程》之后,黄委针对监督检查工作出台的又一规范性制度。该项制度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为目的,以强化追责问责为根本,与前两项制度环环相扣、有机融合,是前两项制度有效贯彻执行的基础和保障。《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提升黄委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4年9月10日

李秋明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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