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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2006-0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06年第2号


  为了明确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分类指导,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面积222.98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4.1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95.46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1.28万平方公里)。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

  共16个,包括大兴安岭、呼伦贝尔、长白山、滦河、黑河绿洲、塔里木河绿洲、子午岭、六盘山、三江源、金沙江上游、岷江上游、汉江上游、桐柏山大别山、新安江、湘资沅上游和东江上游等预防保护区,总面积97.6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29.45万平方公里。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主要为次生林区、草原区、重要水源区、萎缩的自然绿洲区等。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要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畜、草场封育轮牧、生态修复、大面积保护等措施,坚决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破坏,保护植被和生态。

  二、重点监督区

  共7个,包括辽宁冶金煤矿、晋陕蒙接壤煤炭、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豫陕晋接壤有色金属、东南沿海、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监督区和三峡库区监督区,总面积30.60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7.98万平方公里。本区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主要为矿山集中开发区、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特大型水利工程库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区以及在建的国家特大型工程区。要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贯彻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靠社会和企业的力量,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重点治理区

  共19个,包括东北黑土地、西辽河大凌河中上游、永定河、太行山、河龙区间多沙粗沙、泾河北洛河上游、祖厉河渭河上游、湟水洮河中下游、伊洛河三门峡库区、沂蒙山、嘉陵江上中游、丹江口水源区、三峡库区、金沙江下游、乌江赤水河上中游、湘资沅澧中游、赣江上游、珠江南北盘江和红河上中游重点治理区,总面积108.88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59.31万平方公里。本区原生的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主要为大江、大河、大湖的中上游地区。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政策、投入、科技,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当地生产条件,提高群众生产和生活水平。

  特此公告。

    来源:水利部网站 2006年5月9日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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