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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的公告

发表时间:2006-09-12

  为正确诠释水利风景区内涵,提高水利风景区的社会认知度,加强水利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管理,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图样及释义见附件)。

  “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使用单位为:水利部及其直属单位水利风景区工作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兵团水利局水利风景区工作主管部门;国家水利风景区单位;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授权准予使用的其他单位。未经许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图样及释义





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来源:水利部网站 20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