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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完成4部涉水地方性法规修改

发表时间:2026-09-17

  本报讯 (记者 吴晓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4部涉及水利的地方性法规完成修改。安徽省水利厅积极配合完成4部法规15个条款的修改完善,推动涉水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精准对接、无缝衔接。

  此次修改的4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安徽优化地下水超采区划定规则,调整地下水违法取水行为法律责任条款,统一全省地下水管控标准;将重大产业和工程布局实施方案纳入水土流失管控范畴,完善陡坡地开垦种植生态修复举措;细化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项目清单,明确湖泊类自然保护区内科研调查等活动管理要求;规范水污染防治禁止性条款表述,更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法定依据,调整灌区供水调度原则,细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处罚规定。

  安徽省水利厅聚焦水资源管理、河湖保护治理、水土保持监管、灌区工程管护等重点领域,对所有涉及内容逐条对照核查,精准梳理形成修改清单。积极配合省人大、省司法厅开展意见征集、专家论证、会商研判等工作,确保条款修改贴合生态环境法典精神,推动水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协同适配、务实管用。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6年9月17日

作者:吴晓珺
责任编辑:宋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