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河湖长制规定正式施行
浙江河湖保护治理再升级
□本报通讯员 李昕昕
浙江是河长制的重要发源地。2017年,浙江出台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河长制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河长履职从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全省河湖面貌得到显著改善。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家在河湖保护治理领域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修改,加之河湖长制在基层实践中面临新挑战,原有规定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在此背景下,浙江推动原有法规迭代升级。8月15日,修订后的《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正式施行,浙江河湖治理法治化进程迈入新阶段。
因势而动,因需而变
在浙江省水利厅河湖处处长李荣绩看来,从“河长制”到“河湖长制”,这一字之变,正是浙江以系统观念统领治水实践的生动缩影。“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将‘河长制’拓展为‘河湖长制’,体现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将湖泊纳入统一保护治理框架,完善了河湖一体保护的制度框架。”
新规修订背后有三个维度的考量——
回应时代命题是首要动因。202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河湖长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需要在制度层面做好同位法衔接。此次修订,正是将这些要求依法、准确地转化为法规条款。
解决现实问题是鲜明导向。《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实施以来,全省河湖面貌得到显著改善,但制度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共梳理出5个方面25个具体问题,如河长制机构力量有待加强、部门协同治理不够有力、河长履职评价考核体系还需完善等。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制度短板。
固化实践经验是重要目标。近年来,浙江在治水实践中已探索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总河长工作制度、河湖长报告述职制度、重大问题处置和约谈制度、“一河一策”制度等。这些成熟做法亟需从“实践探索”上升为“制度规范”,固化为法规条文,推动河湖长制持续发挥制度优势。
制度升级,靶向发力
修订后的《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从统筹层级、选任程序、基础保障、科技赋能、责任压实5个方面,回应了河湖治理在新时代的新需求。
总河长制度的建立,是重中之重。《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明确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明确总河长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这意味着,治水工作的统筹层级从法规层面得到实质性提升,以往跨部门协同的壁垒有望被进一步打破。与此同时,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也同步完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链条。
在河湖长选任方面,《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明确乡级以上河湖长由本行政区域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村级河湖长由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并设定由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建议、总河长确定的选任程序,增强了选任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针对基层长期以来面临的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并保障人员力量,同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可以对县(市、区)强化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从机构、人员、经费三个维度为基层治理提供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在履职手段上,《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鼓励运用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巡查,并通过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实现问题流转与实时反馈,推动基层河湖长的角色从问题的“发现者”向“解决者”转变,实现“减负”与“增效”双赢。
刚性问责的“牙齿”也更加锋利。《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河湖长可以直接约谈履职不力的部门负责人,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分;下级总河长每年向上一级总河长述职,乡级以上河湖长每年向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湖长述职。责任环环相扣,倒逼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
一系列制度安排,旨在增进民生福祉。《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将“推动建设幸福河湖”明确写入立法目的;明确各级河湖长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处理反馈,同步强化刚性问责机制,让老百姓的每一条建议、每一个诉求得到更迅捷的“回音”。责任看得见、人员找得到、事情办得成,“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业兴、水润民富”正成为老百姓可感可及的生态福祉。
浙江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抓好新规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常态化开展巡河巡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河湖治理新格局,推动河湖长制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李昕昕
责任编辑:王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