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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条例》正式施行

以法之力推动城乡供水新发展

发表时间:2026-06-05

  ​□本报记者 李攀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第831号令——《供水条例》正式施行,沿用了33年的《城市供水条例》同步废止。

  从《城市供水条例》到《供水条例》,两字之差,背后是一场从城乡二元迈向城乡统筹的变革。《供水条例》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并明确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为城乡供水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城市专属”到“城乡同法”的统筹推进

  1994年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网维护、经营服务等作出细致规定,但适用范围仅覆盖城市区域。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邬晓梅指出:“在规范农村供水管理问题上缺少国家层面相应的法规保障,难以适应新时期我国农村供水工作的实际需要。”

  水利部副部长祖雷鸣指出,“十四五”以来,水利部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县域统管专业化“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农村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和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25年年底,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6%、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71%。

  农村供水事业的飞速发展,呼唤着国家层面法治保障的及时跟进。《供水条例》共8章50条,适用范围涵盖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实现了从“城市专属”到“城乡同法”的统筹推进。

  祖雷鸣表示,统一城乡供水立法,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平等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权利的关键举措,将全面推动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监管、同服务”,让城乡群众享受同水平饮水服务。

  这一顶层设计,在基层实践中早已展现出显著的惠民成效。

  以山东省枣庄市为例,当地构建“中心城区+三大县域单元”供水格局,将城市优质管网向乡村不断延伸,彻底改变了山区乡村供水时长不足、水质不稳的问题,村民实现与城区同源同质饮水。

  在陕西,截至2025年,城市管网覆盖农村人口达486万人,打破了城乡供水二元结构困局,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城乡供水体系更加优化,供水保障水平更加稳固。

  陕西省城乡供水安全中心副主任庞秀明指出,在此背景下,《供水条例》的出台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为规范推进城乡供水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

  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链条保障

  农村供水保障涉及水源、工程、运营、管护等多个环节,链条长、主体多、责任分散。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陈大勇介绍,《供水条例》紧紧围绕保障供水安全这一核心目标,构建起全链条保障体系,为筑牢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防线夯实了法治基础。

  水源安全是供水保障的第一道关口。《供水条例》要求加强供水水源建设,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源互补。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工程须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有水源更要善管护。对此,《供水条例》构建起“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供水设施管护体系,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为每一处供水工程明确“监护人”。

  在水质监管方面,《供水条例》提出统一且刚性的要求,供水单位须按国家标准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供水水质监测体系。这意味着,无论是城市水厂还是农村规模化供水厂,都面临同一把尺子的衡量。

  在夯实硬件保障的基础上,《供水条例》从顶层设计上同步推动供水服务、智慧运维、法治监管全方位升级,实现硬件提质与软件增效双向发力。

  在服务层面,《供水条例》统一城乡供水服务标准,规范供水管理,畅通监督渠道,让供水服务更有温度。在智慧运维层面,鼓励行业数字化转型。对供水单位服务违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例如,供水单位未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副主任胡孟看来,《供水条例》从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性、彰显供水服务人民性、突出供水保障系统性、强化发展动力科技性、健全责任体系协同性、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6个维度,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从“纸面”到“实践”的落地路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围绕《供水条例》的贯彻落实,水利部聚焦农村供水管护痛点堵点,印发系列配套政策文件,推动法规条文转化为民生实效。

  以县域统管破解管护难题。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司长倪文进介绍,水利部持续深化县域专业化统管模式,发挥“以大带小”优势,做好全县域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特别是小散供水工程的管护。截至2025年年底,全国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比例已达72%。

  在四川马边彝族自治县,2026年1月启动的千人以上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权集中移交,将原先由乡镇分散管理的工程统一移交至县自来水公司专业化运营,正是这一制度的基层实践。

  以分类施策补齐小型工程短板。规模化供水难以覆盖的偏远村庄,管理难度较大。《供水条例》明确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水利部将落实《供水条例》要求,制定出台小型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进一步兜牢农村供水安全底线。

  以水价改革平衡运行与民生。农村供水工程要长久运行,必须有合理的价格机制。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在坚持公益属性、保障民生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村供水价格改革。

  以应急机制筑牢安全底线。“十四五”以来,水利部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因旱影响的临时饮水困难人口从2021年的546万人减少到2025年的59万人。《供水条例》专章要求建立“平急两用”的应急供水保障体系,为极端情况下的供水安全构筑法治防线。

  一系列务实举措落地见效,持续夯实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根基,推动农村供水管护更加规范、保障更加有力、服务更加优质。祖雷鸣表示,水利部将扎实做好《供水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加大农村供水执法力度,以法治方式护航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从“有水喝”到“喝好水”再到“常喝好水”,法律护航正在让这一愿景逐步成为现实。随着新规全面施行,城乡供水共治共享、同质均等将加速成型。汩汩清泉润泽山野乡村、惠及千家万户,为城乡融合发展、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源源不断的水利力量。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6年6月5日

作者:李攀
责任编辑:邓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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