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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依法管水成为常态

发表时间:2024-04-20

  □本报记者 岳虹

  “自导自演”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依据招标法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规施工,依据防洪法给予处罚;未经许可取用地下水,依据水法查处……这些案例看似各不相同,却指向同一个任务——依法管水。

  必须强化依法管水,这是时代的呼声。2023年,我国完成水利建设投资近1.2万亿元,全国掀起兴修水利的热潮,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水利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中来。这是水利行业与社会其他行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依法管水力度越来越大的重要体现。

  如何不断提高依法管水能力?今年,水法、防洪法两部重要法律迎来修改,节约用水条例即将施行,应时代发展需求,水利立法工作不断向前迈进。在实际工作中,水行政执法是依法管水的前沿阵地。要加强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知法、用法的本领;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标准,让涉水执法更专业、更规范;要加强智慧化监管系统建设,让数字化手段成为服务水行政执法的好用工具,通过多种渠道,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用法治之力为依法管水注入强大能量。

 

  案例1:无证取水遭重罚
  □本报通讯员 胡嘉益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在朝阳区紫玉东路擅自取水。经现场勘验,该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紫玉东路有取水机井1眼,2023年,该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机井取用地下水8859立方米。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场告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水量大于200立方米,需从重处罚。北京市水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8.1万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和水资源税。

  案件评析

  从实践来看,降低生产成本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重要原因。违法者错误地认为,擅自取水可以绕过国家监管,不用缴纳水资源费,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大利益。此案中,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不仅可能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还可能对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得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或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可以严格控制和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体现水资源的价值,促使单位和个人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用水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是执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严厉打击非法取用水行为,可以形成有效震慑,起到以点带面的普法宣传效果。

 
  案例2:“自导自演”招投标?罚!
  □本报通讯员 刘志伟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在福建省漳浦县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漳浦县某镇某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开标。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漳浦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发现,福建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了该项目投标。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水利部出台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漳浦县水利局予以立案查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给予一般不良行为记录1次、扣信用评价分3分、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1年的处理决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即投标部主管王某某和责任人蓝某某分别给予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福建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该项规定,应如何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按照规定,在本案件的处理中,既对公司作出处罚,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了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对该公司信用评分的扣除。信用评级体系是工作人员依法管水的工具,执法监管人员要善用这一工具,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案例3:查处违规施工 保障防洪安全
  □本报通讯员 邵明亮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日,四川省及攀枝花市水利部门人员开展联合巡查时,发现米易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展湾滩电站大坝下游防冲结构修复工程建设时,存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为。

  防洪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攀枝花市水利局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依据水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处7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补办了相关手续,6月28日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四川省近年来持续加大涉水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水领域各类违法行为。这个案例是2023年查办的典型涉水违法案件之一。

  防洪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有关防洪安全的施工建设、项目规划、活动举办,均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水利、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在社会营造知法、守法,共护河湖安澜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