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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河长制破解水行政执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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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 宋昌 刘性泉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标志着探索近十年的河长制从原来的应急之策上升为国家意志。近年来,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环境复杂、执法边界模糊、执法能力薄弱、水行政执法多以行政处罚为主、震慑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难以切实发挥为流域水事安全保驾护航的作用。

  “加强执法监管”既是河长制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做好其他任务的重要法治保障,为解决黄河流域保护与管理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利契机。通过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长制责任体系,可以进一步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全面改善水行政执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依法治水管水能力。

  依靠河长制突破执法局限

  我国现行流域水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许多水环境问题往往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和不同行政区域,利益交叉,关系复杂,仅仅靠职能单一的流域管理机构难以解决,存在着执法依据不充分、法律法规条款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执行难等问题。

  实行河长制,让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河湖管理保护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负起责,可以突破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的局限,结合国情与河情,通过党内文件和国家立法相衔接,以问题为导向,让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运转起来。同时,流域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流域管理法规制度,构建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层次分明、专业结构配套的水法规体系,切实解决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依靠河长制创新执法机制

  “九龙治水”难。河湖管理与保护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存在着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有些重大执法问题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牵头部门难以推动工作持续开展,也没有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

  实行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良性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强化责任落实,协调各部门力量,有效解决涉水管理职能分散、交叉的不足,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

  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黄河河道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在地方党政领导的统筹、协调、调度下,研究解决当前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推行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深化与公安、司法、海事、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水利综合执法,通过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加大对河道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水资源、危害水生态、影响水安全、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设置行洪障碍等行为,维护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

  依靠河长制强化执法监管

  目前,虽然河长制的实施在体制机制上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但河长们往往身兼数职,不可能长期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专门应对所分包管辖的河流、湖泊的保护,有关职能部门也存在监管难、执法难的状况。

  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坚持依法治水管水理念,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与保护监督考核、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信息平台,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让水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各级各部门将执法监管职责落到实处。流域管理机构要在河长的领导支持下,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利用新技术、新手段为执法监管提供支撑,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河湖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沿黄干部群众的河湖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依靠河长制,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切实发挥主体管理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强化执法监管,破解当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题。

宋昌 刘性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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