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记者 安天杭 李旸
流域综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立法对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制建设是流域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践流域综合管理理念的重要保障。重视流域立法是国外流域管理的共同特征。
然而,目前我国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第一,在流域管理领域,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流域管理法。第二,流域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差别,涉及流域管理的内容也不全面,相互间缺乏协调性。第三,缺乏针对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缺少专门针对个别重要流域的特别法。第四,缺少配套性的法规和规章,导致流域管理的执法遇到困境。
全国政协委员杨建认为,面对水环境安全日益严峻的形势,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的国情,从国家层面完善水资源流域管理立法,促进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对此,杨建委员建议:
一是对现有水资源流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与完善。如修改《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涉水法律法规中不符合流域统一管理的规定,以规范和调整现行水资源法律体系的缺陷与不足,实现水资源流域的统一管理。同时对《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水源地保护制度等一系列水资源保护制度进行细化,加快立法进程,建立流域与区域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增强各项制度的操作性。
二是制定《水资源流域管理法》或《流域综合管理条例》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流域机构的地位及明晰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理顺水利部门与环保、农业、城建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同时明确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等,最终确保公民有依法享用清洁水,享受优美的水环境的权利。
三是制定专门的各大江大河流域管理法律法规。如《长江流域管理条例》(或《长江法》)、《黄河流域管理条例》(或《黄河法》)等专门性流域法规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