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歙县渔梁坝水清景美 陆根平/摄
□本报记者 张隽 范智
安徽省黄山市最大的优势在生态,最大的责任也在生态。保护一方好山好水,需要通过河长制使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强化权责一致、党政同责。
为此,《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运而生,成为全国地级市出台的第一部河湖长制专项地方法规,今年7月18日起正式施行。全市河湖长制工作自此进入依法履职的新阶段,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明确了各级河长河湖管理的权力和义务。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黄山市河长办主任、市水利局局长程敏。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新变化带来的新问题,程敏为我们详细解读《规定》中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提出了哪些操作性强的解决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黄山市河长制工作目前覆盖的范围及四级河长体系建立情况。
答:河长制的覆盖范围包括全市的大小河流及水库塘坝等水域。全市所有河流及243座水库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及其重要性设立了相应的市、县、乡镇和村级河长,实现了河长全覆盖。
目前,全市共设立河长2235名,其中市级河长6名、区县级河长82名、乡镇级河长689名、村级河长1458名(含巡河员)。黄山市各级河长名单均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并设立河长公示牌1000余块,接受社会监督。
问:《规定》对总河长和市、县、乡、村级河长的职责分别作了哪些具体明确的规定?
答:一是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和河长制工作经费落实等职责。
二是市级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保护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责任水域的巡河巡湖督导和突出问题的整治,明确跨县(区)水域的管理责任,对责任单位和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是县级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单位开展责任水域治理、保护,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是乡级河长负责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难以解决或者劝阻无效的,报告县级河长、河长办或县级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处理。
五是村级河长负责责任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护岸等,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难以解决或者劝阻无效的报告乡级河长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级河长签订责任书,明确村级河长的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六是各级河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如实记载巡查的时间区域、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整改完成情况。各级河长的具体巡河周期和巡河内容等由市河长办制定。
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河湖长制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规范河长设置和职责。在中央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基础上,明确全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并对不同级别河长的职责作了分类规定,基层河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侧重于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是规范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对河长制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受理河湖长关于水域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河湖长报告的水域问题、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承担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以及河湖长履职的监督和考核等。
三是规范河湖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在黄山市河湖长制工作实践中,存在河长湖长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治水职责划分不甚清晰,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报告途径不够健全,河湖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规定》着力规范了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推动机制,同时赋予河长对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考核等职权,明确了主管部门未按河湖长要求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河湖长履职,促进治水实效。
四是规范河湖长履职与公众参与的联动机制。河长湖长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众对治水以及河长湖长工作的参与和监督,《规定》明确要建立健全河长湖长公开、公众投诉举报登记、约谈等一系列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发挥社会共建共享和监督作用。
五是规范河湖长的考核和问责。对不同级别河湖长规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乡、村级河湖长以巡查工作情况为主,市、县级河湖长以其责成主管部门处理、解决问题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为主。加大对河长湖长的表彰、奖励力度,将河长湖长履职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村级河长湖长还可以给予奖励。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等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