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防止出现河长制实施方案通稿化问题
 

  □本报特约记者 钮清海

  随着“河长制”在各地河湖管理工作中全面铺开,近一段时期以来,各级“河长制”实施方案陆续出台。这些以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红头文件正式出台的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方向、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已经出台的方案当中,有少数存在着结合当地河湖管理现状不紧密、照抄照搬上级实施方案版本严重的“通稿”化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这些地方的领导以及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在行动上不够积极,对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抱着一种应付过关的不正确心态造成的。

  “河长制”实施方案作为行动指南,如果内容不具体、大话空话连篇、换个地域名称都能用,那就完全违背了制定初衷,势必会对当地推行“河长制”的“质”和“量”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

  为防止出现“河长制”实施方案“通稿”化问题,应坚持以下三点:

  一是坚持以上率下的原则。既然是全面推行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有的地方河长制还推行到村一级),省级的“河长制”实施方案就应在指导性原则和当地河湖管理实际相结合上做出表率、树立标杆。省级“河长制”实施方案首先应在贯彻全国“河长制”工作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具有本省域地方特色的河湖管理工作实际,突出对本地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既有问题的解决和长效治理体制机制的建立,为市、县、乡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提供样板。在此基础上,市、县、乡三级的“河长制”实施方案应当继续本着原则性表述逐级递减、可操作成分表述逐级增加的原则来制定。

  二是坚持实施方案草案上级主管部门提前把关、发现“通稿”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为保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工作质量,上一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拟出台的“河长制”实施方案在质量上提前严格把关,要建立对下级方案草案事前把关的工作机制。发现哪个地方的实施方案存在“通稿”等消极应付的问题后,要向当地有关部门及时、严肃地指出,并责令他们限期予以纠正。

  三是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高质量地制定好各地的“河长制”实施方案。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相应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各地应根据这一变化,进一步强化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出台过程当中的法治思维,认真制定符合当地河湖管理工作实际的“河长制”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在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上多着笔墨,在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上多些实招,以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助力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现良好开局,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7年10月27日

钮清海
责任编辑: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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