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萌)重大水利工程向社会资本敞开大门了——国家通过政府投资引导、财政补贴、价格机制、政策性金融、水权制度改革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有利于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手发力,进一步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国家水安全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范围和方式,提出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签订投资运营协议。《意见》指出,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要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此外,明确重大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与投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收入和回报、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
《意见》从八个方面对优惠和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央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发挥政策性全融作用,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直接融资、债券融资的政策措施。推进水权制度改革,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实行税收优惠,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建设用地指标,适度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倾斜,予以优先保障和安排,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等政策。
《意见》就落实投资经营主体责任、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落实投资经营主体责任上,《意见》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在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上,《意见》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水利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等信息,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为社会投资提供咨询、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创新审核审批方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强化实施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公益性效益的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投资经营主体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在严格清产核资、落实项目资产处理和建设与运行后续方案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资本退出;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加强风险管理。
《意见》还就组织实施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试点示范,搞好宣传引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将选择一批项目作为国家层面联系的试点,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