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建荣委员:加快排污许可证国家层面立法

  本站记者 吴頔 轩玮 报道:

  《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民盟太原市委主委、全国政协委员傅建荣对于排污许可证的问题非常关心。他认为,排污许可证管理是有效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加快排污许可立法工作非常必要。

  “建议加快国家层面排污许可证立法工作,同时制定统一的排污权核定办法和超总量排污处罚细则,既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奠定基础,也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定的依据。”傅建荣提出,“加快排污许可证立法工作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需要,是实施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也是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需要。”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5年3月9日

吴頔 轩玮
责任编辑:郑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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