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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下水管理新条例2027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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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0
 
  本报讯 (记者 李富伟 贾玉娟 通讯员 关艳玲)《辽宁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日前经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新制定的条例共34条,对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
  条例坚持节约与保护并重,明确完善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制度,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县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市县年度开采总量不得超出控制指标并符合水位控制要求;取用地下水须依法取得取水许可,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变更取水用途和取水地点;地下水开发利用以浅层地下水为主,统筹推进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条例坚持治理与防治齐抓,加强地下水超采区节水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加强海(咸)水入侵防治,细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守护沿海地区生态安全。同时,条例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健全议事协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协作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健全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对未依照取水许可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和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未建设水质监测井等污染地下水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6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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