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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地方特色提出更严要求——江苏省政府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

2013-04-18

  □本报通讯员 栾庆明 游洋

  近日,江苏省政府发布《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江苏省细化实化《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落实方案和配套措施,也是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对于解决全省水资源水环境问题,促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锁定总体目标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三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意见》突出了地方特色,并提出了更高要求,措施更加细化,管理更加严格。

  在总体要求上,《意见》提出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建立“三条红线”控制制度,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6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1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9以上,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8%以上,水面率稳定在16.9%。相对于“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的国家总体要求来看,《意见》的要求更进一步。

  《意见》还更加注重规划体系的引领和管理措施的配套,提出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系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强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特别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严构三条红线

  在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上,《意见》提出,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河流断面和湖泊水位、流量的监控管理,建立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及考核奖惩制度。规范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建立健全各级取水许可登记库,用水大户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全省联网运行。全面实施地下水水位控制,划定限采水位和禁采水位,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开展取水权有偿取得和转让试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

  在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上,《意见》突出管理要求与配套措施的有效结合,强调要全面推进市、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强化对用水大户的监管,组织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制度和用水效率考核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经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在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上,《意见》提出,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制定出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限期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建设。

  完善管理措施

  《意见》同时突出河湖管理和保护,要求加快“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等主要输水干线清水通道建设,其他区域性承担水资源调配任务的河湖,按照清水通道要求加强管理,严格保护。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合理的水面率。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

  《意见》突出水资源有偿使用,要求合理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开征矿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资源费,严格执行自来水厂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网漏损率征收水资源费政策。制定出台再生水价格标准。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水资源费统一管理。

  在水资源责任考核方面,《意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省政府组织对各市和重点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健全完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市、县水资源和节水管理机构,充分发挥乡镇水利(务)站功能作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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