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水利部许多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非常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
作为一个法学研究者,在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从立法与监督的角度提出,应考虑设立一个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机构,并对此立法,以赋予该机构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权既包括对污染企业的监督,也包括对政府的监督。
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也更为公平与公正。因为只有这样,像广西龙江那样的水污染事件才不会发生,我们百姓的水缸才不会变脏。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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