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报讯(记者 陶丽琴)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研究制定的《云南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省级国库对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按照省50%、州(市)30%、县(市、区)20%的比例划分留成。
文件指出,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不得有任何成本费用扣除。之所以按土地出让总收入计提专项水利资金,是为了确保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专项水利建设资金不低于土地出让收益的10%。
文件规定,州(市)、县(市、区)自收到土地出让收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按5%的比例计提水利专项资金缴存省级国库。属州(市)、县(市、区)部分于月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清算返还各地财政。计提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3季度由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执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水源工程建设,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江河、界河治理,中小河流、湖泊治理,“五小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配套补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和干支渠防渗工程等。文件还明确要求建立督察制度,落实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责任,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责任。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