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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1-07-20

  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经研究,定于2011年7月至11月,水利部会同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组织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淮河流域非法采砂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淮河流域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三、整治范围

  淮河流域(含沂沭泗流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有河道采砂任务的地区。

  四、整治重点

  对涉砂船舶、沿线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管理体制机制、法规制度建设、涉砂船舶管理、采砂规划编制、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砂场管理、能力建设和长效举措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

  五、组织安排

  由水利部会同淮河流域四省联合组织进行,整个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用4个月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专项打击(7月17日至8月5日)

  由各省和淮河水利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主要任务:一是由各省和淮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会议要求和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专项整治方案和计划;二是加强宣传动员,向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部署专项行动方案,提出相关要求;三是根据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四是自查自纠,对专项打击中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其他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淮委直管河段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协调省际河段的专项打击行动。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8月6日至8月20日)

  由水利部会同四省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由部政法司、建管司、安监司、淮委司局级领导和四省水利厅领导带队,对淮河流域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对各省第一阶段专项打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本整治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对各省重点区域、重点河段、重点环节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勘等方式进行,检查时间不少于10天,于8月20日前完成,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组长确定,8月25日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报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阶段结束后水利部将汇总各地检查情况向国务院报告。检查方案附后。

  第三阶段:成果巩固(8月21日至11月20日)

  各省和淮河水利委员会对专项打击、集中检查取得的成果全面巩固,对前两阶段工作中发现的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要重点研究治本之策,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水利部各相关司局和淮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检查分组做好相关工作。

  2. 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和淮委要按照本次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协调各方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切实组织好本次整治行动。

  3. 边查边改,突出实效。要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采砂必要性的宣传报道,宣传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认真总结,建立机制。各省和淮河水利委员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要对非法采砂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要坚持专项整治、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采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管、严肃执法,切实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努力使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走上依法科学有序可控轨道。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省和淮河水利委员会要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水利部。

  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检查方案

  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安排,特制订集中检查方案如下:一、检查范围

  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省淮河(含沂沭泗)流域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地区。

  二、检查重点

  对各省第一阶段专项打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省重点区域、重点河段,采砂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是:

  1. 责任制。是否建立了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 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否理顺了采砂管理体制,明确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和其他部门协作机制,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实行日常巡查和监管。

  3. 制度建设。是否出台了河道采砂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 规划编制和执行。是否编制了河道采砂规划;是否依据已批准实施的规划,严格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明确开采量;对可采区及禁采区的管理情况,年度审批执行情况如何。

  5. 非法采砂和打击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情况,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和执法情况。

  6. 对采、运船只的管理情况。目前采砂、运砂船的数量、规格型号、主要停靠点;船只证照是否齐全,对非法采、运砂船只和设施是否进行了清理和整顿。

  7. 沿岸滩地砂场管理情况。砂的来源,砂场的数量、规模、分布;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是否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行洪和防汛抢险的砂场是否进行了清理。

  8. 能力建设情况。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和经费落实情况等。

  9.下一步对策和举措。针对当前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举措和对策。

  三、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1. 听取汇报。听取省市县专项打击工作开展情况和采砂管理工作汇报。

  2. 查阅资料。对专项打击行动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材料,以及责任制建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机构设置、管理经费、采砂规划、审批许可、费用征收、砂场船只、现场监管、能力建设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阅。

  3. 现场检查。选取采砂、堆砂集中点,以及非法采砂、运砂猖獗、管理难度大的区域和河段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组织

  本次检查由水利部与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共同组织,成立四个专项整治检查组,分别对四省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组组长由水利部有关司局、淮委和四省水利厅领导担任,成员由水利部有关司局、淮委、省水利厅及省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名单附后)。

  五、检查安排

  检查自8月6日至20日集中进行,时间不少于10天,具体检查时间和计划由各组研究确定。

  四省有关部门和市县要提前准备,按检查内容提供翔实的资料,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认真检查,不走过场。检查活动结束后,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于8月25日前报水利部建管司汇总。

  联系人: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匡少涛(13701271923)

  荆茂涛(13911128586)

  联系电话:(010)63202808 63203224

  传真电话:(010)63204548

  电子信箱:hdc@mwr.gov.cn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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