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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寿全委员:相关流域、湖泊治污应制定特别法规

2010-03-09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张寿全说,国家应该在系统研究、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对于跨区域的河湖,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流域和湖泊的水污染防治的特别法规、条例和标准,通过法规和政策减少污染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依法治污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支撑。但张寿全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水体的污染程度和主要污染物也不尽相同,水环境容量也有很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水源遭受污染的标准、处罚、污染物的界定不能让全国所有河流湖泊免收污染。如海河流域的水环境容量就远远小于南方河湖,西湖可以通过调水来稀释污染水体,海河流域几乎没有这个条件。而且依靠调水治污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从长远看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的最大特性是流动性,水污染防治必须树立流域综合治理的理念。”张寿全建议说,“政府应该在系统研究、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对跨行政区的河湖湖泊根据其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流域和湖泊的水污染防治的特别法规、条例和标准,通过法规和政策减少污染排放。”

    张寿全说,如磷和氮在污水处理上就是一对矛盾,通过政策限制家庭含磷洗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就会大大减少污水处理的成本和难度;再如垃圾已成为水污染的又一个污染源,加强垃圾立法管理也势在必行;农业面源污染已经成为一些湖泊的主要污染源,如何科学控制化肥农药使用标准,减少面源污染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等等。张寿全说,这些都需要根据不同河流湖泊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法规。

    张寿全强调,要加大水资源保护执法力度,杜绝环境保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只有严格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的执法,才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降低水污染治理的成本,加快我国水污染防治的进程,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来源:新华网     2010年3月9日 

作者:
SRC-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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