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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

2009-11-19

  一、申请

  申办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需交文书:1、采砂申请书;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验原件。下同)及其他相关材料;3、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采砂申请书内容:1、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2、船名、船号、船主姓名(附具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3、采砂作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4、船机数量、采砂总功率等采砂设备、机具基本情况;

  5、采砂种类、开采地点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座标);

  6、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

  7、开采时间;

  8、控制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

  9、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10、其他有关事项。

  二、受理

  接办部门: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结时限: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

  办理结果: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采砂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2)应当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3)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

  3、受理采砂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逐级上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审查并签署意见

  接办部门:有关地(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结时限:1、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

  2、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

  办理结果:1、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至长江水利委员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审批发证

  接办部门:长江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办事条件:1、边界两省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2、采砂申请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验原件);

  ②有关船员证书、船舶证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③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3、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签署意见,并经有关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是否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是否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是否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是否齐全;

  6、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满足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情形:1、不符合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和长江中下游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及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2、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3、采砂设备功率超过750KW,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4、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的;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6、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7、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监测设备的;

  8、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的;

  9、无降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保证措施的;

  10、未达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办结时限: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

  办理结果:1、予以批准的,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公告;2、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采砂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收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长江干流宜昌到湖口段河道采砂,每吨1.5元;长江干流湖口以下河道采砂,每吨2元。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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