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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2009-11-19

  第一类 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审批

  一、实施依据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

  3、《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文件,财综(2003)69号发布);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6]2073号)。

  二、受理条件

  1、在水利部划定的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

  2、申请采砂的范围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

  3、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4、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有关地级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5、按本指南第五条提交相应材料。

  三、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长江水利委员会提供的采砂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向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通知。

  3、初审: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4、长江水利委员会采砂管理局根椐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根据实际需要,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采取或者先期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

  5、许可决定:长江水利委员会采砂管理局办理经营性采砂许可批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符合条件的,出具许可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许可送达:申请人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领取许可决定和《河道采砂许可证》,或由服务处将批件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寄往申请人。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招标或拍卖的时间)

  (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30个工作日)

  五、需提交的材料

  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3份),并验原件;

  3、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并验原件;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并验原件。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点击采砂许可申请书下载。

  七、备注

  1、申请人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

  2、集中受理时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进行公布;若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作出采砂许可决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进行公布,其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类 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和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审批

  一、实施依据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

  3、《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文件,财综(2003)69号发布);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6]2073号)。

  二、受理条件

  1、属长江河道公益性工程采砂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经主管部门审批;属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吹填造地采砂的,吹填项目或吹填用地已经主管部门审批;

  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要求;

  3、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制定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

  4、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已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5、按本指南第五条要求提交材料。

  三、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采砂审批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审批,并附相关材料。

  2、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采砂许可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3、初审: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4、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组织听证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

  5、许可决定: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办理吹填造地采砂审查批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符合条件的,出具许可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许可送达:申请人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领取许可决定,或由服务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时间)

  五、需提交的材料

  1、采砂审批申请表(2份);

  2、属公益性工程采砂的,提交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文件(2份)。属吹填造地采砂的,提交吹填项目或吹填用地审批文件(2份);

  3、属公益性工程采砂的,提交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2套);

  4、采砂申请时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附件(2套,不含专家评审需要的份数);采砂申请审批后,提交经审定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附件(5套)。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点击采砂许可申请书下载。

  七、备注

  公益性工程采砂指的是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和整治长江河道的采砂活动。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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