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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道采砂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2010-06-02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我部决定对全国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

  2.全国七大江河干流河道。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和湖泊。

  4.采砂量大,问题突出,管理任务重,采砂对河势、防洪和航道影响较大的重要河道(河段)。

  二、检查内容

  (一)管理体制及制度建设

  1.管理体制情况:现行的采砂管理体制情况;是否建立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无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部门职责是否明确。

  2.制度建设情况:地方出台的河道采砂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3.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4.监督监察情况: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采砂管理过程中,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采砂规划及实施情况

  1.规划编制情况:目前本辖区内有多少重要河道开展了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其中已批准的规划河道长度,规划年开采总量,规划开采区数量等;规划长度占全省(市区)河道长度情况,占有河道采砂任务河段长度情况等。

  2.规划实施情况: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和已批准实施的规划,严格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明确开采量,并予以公告,年度执行情况如何。

  (三)采砂许可管理

  1.采砂审批主体、审批程序和采砂许可条件等。

  2.采砂许可审批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进行,是否存在越权、越级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情况。

  3.采砂许可内容是否明确了采砂方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弃渣处理方案,现场监管主体以及采砂许可证时限等,许可内容是否与已批准实施的采砂规划一致。

  4. 2003—2009年间,每年许可采砂开采区数量,许可开采总量及许可证发证数量和实际执行情况等。

  (四)采砂收费情况

  1.采砂许可中收费的依据、标准、使用范围。

  2.采砂许可中拍卖、招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标准及依据。

  3.2003—2009年相关费用的缴纳、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采砂监督和执法管理

  1.禁采区监管情况:禁采区、禁采期内是否切实禁止了一切非法采砂行为;对成规模偷采和禁采区偷采的河道、河段,每年是否加大巡查密度、重点监控并采取严厉打击活动,采取的主要行动和典型事件处置情况等。

  2.可采区监管情况:是否对采砂、运砂机具和沿江堆砂场进行统一登记,持证经营;是否对采砂机具、采砂量、作业范围及运砂机具进行有效监管;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超许可时限和无证开采行为;是否定期组织全面排查和治理整顿,及时消除一切因采、运砂活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等。

  3.责任监督情况:禁采区、可采区监督主体是否明确,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河道检查与巡查制度是否完善,对举报和信访反映的违法采砂情况是否及时查处;现场监管、巡查检查情况记录是否清楚等。

  4.执法检查情况: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是否存在只收费不管理和以罚代管问题;对违规行为是否严格执法,做到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条款准确,记录清晰等。

  5.案件查处情况:2003—2009年内,有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事件发生,处置情况如何;有无暴力抗法情况,执法过程中对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6.能力建设情况:河道采砂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和经费落实情况,队伍培训及宣传教育情况等。

  三、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我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采取自查、复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6月1日-8月15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检查内容,分别对负责管理的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填报《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全国河道采砂执法管理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和《全国河道采砂执法检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于8月15日前报部建管司,同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一个省对多个流域管理机构的分别报送)。

  (二)复查(8月16日-9月3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本流域内各省河道采砂执法管理情况,并进行复查,在此基础上形成全流域河道采砂执法检查报告,于9月30日前报我部建管司。

  (三)抽查(10月1日-11月15日)。我部建管司组织对各流域管理机构上报的河道采砂执法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河道采砂管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也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责任,关系到防洪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河道采砂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舆论宣传,迅速部署,立即行动,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各单位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和总体安排,把河道采砂执法检查作为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切实组织开展好本次检查活动。

  (二)边查边改。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依法处置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险情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要继续保持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遏制非法采砂蔓延,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正常秩序。

  (三)注重实效。本次采砂管理检查的关键是要抓住重点、找出问题、及时有效排除河道安全隐患。同时,要通过全面检查,有效掌握全国河道采砂现状,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全国河道采砂管理提供有益经验。

  (四)做好总结。要进一步加大对采砂管理的宣传,把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有机结合起来。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的检查报告,尤其是要继续重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挂牌督查落实。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 系 人:水利部建管司 匡少涛 荆茂涛

  联系电话:010-63203224 63202808

  传真电话:010-63204548

  电子邮件:hdc@mwr.gov.cn

 

  附件:1.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

  2.全国河道采砂执法管理情况调查表

  3.全国河道采砂执法检查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附件表格  2、通知1  3、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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