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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长江河道采砂部分解禁 长江委通知要求加强监管

2009-11-19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部分可采区解禁后,长江采砂禁与采管理难度更大。3月7日,长江委向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四省水利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

 

  目前,长江河道采砂已经解禁的可采区达到15个,占规划可采区数量的45.5%,标志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正由全面禁采向有序解禁管理稳步推进。

 

   据介绍,在已解禁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一些无证采砂船在长江干流伺机偷采,严重干扰解禁可采区的合法采砂活动;少数可采区监管不力,采砂业主违规甚至违法作业时有发生。

 

  长江委发出通知要求,一要落实可采区监管措施,切实维护管理秩序。各可采区现场监管责任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可采区采砂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密度,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不给非法采砂者以可乘之机。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各省水利厅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采砂监管各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对辖区内可采区监管工作暗访的方式,督导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各类违规作业行为。

 

  三要实行亮黄牌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因管理部门玩忽职守、现场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可采区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现场监管失控,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该可采区停产整顿;对现场监管失控,经省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避重就轻、敷衍了事造成恶劣影响的,长江委将对该可采区实行亮黄牌制度,责成有关省水利厅吊销该可采区当年的采砂许可证,并在全江予以通报。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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