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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砂船只集中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9-11-19

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水利(水务、水电)厅(局):

 

  近期,长江干流非法采砂活动明显反弹,局部江段偷采江砂行为十分猖獗。6月14日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进行了曝光。防汛关头,禁采当头。目前,长江正值主汛期,非法采砂对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必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坚决打击。鉴于采砂船只管理混乱是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为从源头上堵住长江采砂管理的漏洞,确保长江采砂管理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对采砂船只实行集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集中停放,对采砂船只登记造册

 

  长江中下游登记后的采砂船只,在干流禁采期间,必须停靠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擅自离开者,依照《条例》严厉查处。

 

  长江干流沿江各省、直辖市辖区内本省(市)和外省(市)各类采砂船和正在建造的采砂船,长江一级支流及湖区、河汊、闸口内的采砂船,一律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并由省级采砂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名册,于2002年6月30日报送我委。

 

  二、禁采期间要拆除采砂船只主要作业部件,专门存放

 

  对于采砂船只上的吸砂泵等主要作业器械,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要责令船主立即自行拆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并指定专门地方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凡不及时拆除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要组织人员务必在2002年6月30日前强行拆除。

 

  三、 整顿采砂船只生产秩序,停止建造新的采砂船只

 

  禁采期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沿江各省(市)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在禁采期间一律不得建造、组装新的用于长江采砂的船只。

 

  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长江采砂管理的认识,进一步认清自己肩负的重要职责,把打击非法采砂与正在进行的"三个代表"教育相结合,与廉政建设、治理腐败相结合,与整顿岸上卖砂市场相结合,重拳出击,常抓不懈,坚决扭转长江采砂的混乱局面。

 

附件:长江采砂船只情况登记表 特此通知。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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