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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文件]关于开展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检查的通知

2009-11-19

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水利厅: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沿江各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水利部、长江委有关通知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长江中下游禁采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保持良好的禁采管理秩序,推动解禁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长江水利委员会将于近期对你省的采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贯彻落实情况。

 

  (二)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水建管[2001]622号)情况。主要检查了解各省对《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及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及"四个专门"等与解禁相关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三)对长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砂船只集中管理的紧急通知》(长砂管[2002]1号)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了解禁采管理工作中采砂船只登记造册、集中管理和打击非法采砂等。

 

  二、检查方式

 

  (一)汇报座谈。

 

  (二)根据各省提供的采砂船只集中停放地,随机挑选1至2个集中停放点现场进行检查。请各省准备本省采砂船只集中停放地等相关管理材料。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4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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