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非法采砂船采砂机具拆除标准》予以通告,请遵照执行。
长江水利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非法采砂船采砂机具拆除标准
一、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机具拆除标准
对在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违法采砂的自采自运式等小型采砂船,依法应当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拆除下列设备予以没收:
1、吸砂泵泵体;
2、用于采砂的动力装置;
3、砂水分离及输砂装置;
4、吸砂管及其接头软管。
违法采砂情节严重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后,应先行拆除上述设备并拍卖非法采砂船舶和机具;无法拍卖的,可予以销毁。
二、大中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机具拆除标准
对在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违法采砂的抓斗式、吸砂泵式等大中型采砂船,依法应当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拆除下列设备予以没收:
1、采砂操作控制台整体;
2、吸砂泵泵体及主机冷却水泵和主机增压器;
3、砂水分离、链斗、输砂皮带三个系统全部装置;
4、吸砂管及其接头软管;
5、用于采砂的动力装置;
6、龙门架;
7、吊臂抓斗设备。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4年9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