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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文件]关于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二采区Ⅰ区2005~2006年度采砂许可事宜的通告

2009-11-19

长砂管[2005]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湖北、江西两省所达成的《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协议》的精神,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二采区Ⅰ区2005~2006年度采砂许可工作将按法定程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一、按照《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2005年度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鄂赣二采区Ⅰ区位于龙坪河段进口,坐标为:E(3303703,39364401)、F(3303622,39365811)、G(3303108,39366059)、H(3303133,39364405),年度控制采量200万吨,控制开采高程-5.5米,控制采砂船只3艘。按照汛前勘察结果,采区砂质为微细砂,粒径0.158~0.315mm的占68.9%,等于和小于此粒径的占86.8%。

 

  2005~2006年度采砂许可的可采期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之日起至2006年5月28日,禁采期为6~9月和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时间。

 

  二、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二采区Ⅰ区2005—2006年度采砂许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对象为在湖北省武穴市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经营采砂业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  邀请招标工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相关工作,委托武汉市江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  三、需在此采区采砂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当在湖北省武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推荐邀请招标对象,长江水利委员会对被推荐的邀请招标对象进行审查同意后,向其发放《投标邀请书》。

 

  四、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长江水利委员会

 

                                 二○○五年五月九日

 

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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