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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委文件]关于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四采区2005~2006年度采砂许可事宜的通告

2009-11-19

关于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

 

四采区2005~2006年度采砂许可事宜的通告

 

长砂管[2005]5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湖北、江西两省所达成的《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协议》精神,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四采区2005~2006年度采砂许可工作将按法定程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2005年度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鄂赣四采区位于龙坪河段进口段新洲汊道的分流处,其坐标为:P(3303742,39369048)、Q(3304395,39371139)、R(3304195,39371340)、S(3303638,39369090)。按照汛前勘察结果,采区砂质为微细砂,粒径在0.158mm~0.315mm的占64.7%;等于和小于此粒径范围的占92.25%。

 

    该采区年度控制可采量为120万t,控制开采高程-7.5m,控制采砂船为2艘。2005~2006年度采砂许可的可采期为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之日起至2006年5月28日,禁采期为6~9月和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时间。

 

    二、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四采区2005~2006年度采砂许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对象为在江西省瑞昌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经营采砂业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邀请招标工作由我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相关工作,委托武汉市江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三、需在此采区采砂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当在江西省九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我委推荐邀请招标对象,我委对被推荐的邀请招标对象进行审查同意后,向其发放《投标邀请书》。 

 

    四、我委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长江水利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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