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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做好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近期工作的通知

2009-11-19

(2003年7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322号文发布)

 

   自2001年2月起至今,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一直处于禁采状态。两年多来,特别是《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经过沿江各地水利、交通和公安等部门的共同努力,长江中下游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禁采管理的成果还比较脆弱。2003年汛后,沿江有关省禁采时间陆续到期。根据《条例》,长江河道采砂是否解禁,由沿江各省人民政府确定。但解禁前如不做好充分准备,解禁后如不加强管理,长江河道采砂将可能产生混乱局面,来之不易的良好秩序和禁采成果将付之东流。为维护解禁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我部提出了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近期必须做好的几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出台各省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条例》实施办法和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各省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要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需要,分析各可采区具体情况,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区要提出年度开采控制总量、禁采期、采砂船船型和控制数量要求等。

    各省《条例》实施办法,要在总结《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明确采砂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明晰水利、交通和公安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并规定实施统一管理所必需的制度和措施等。

    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要在各省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基础上,按照我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各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组织编制。

    各省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条例》实施办法和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是解禁后各地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对采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省要在8月10日前出台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和《条例》实施办法,各可采区管理责任主体要在9月10日前编制完成可采区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制定出台各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办法

    我部批准的《规划》确定,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33个可采区的控制采砂船数量为98艘,而目前长江中下游大中型采砂船有600多艘,按照“一船一证”原则,解禁后长江采砂所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只有98个。对解禁后长江河道采砂“船多证少”的问题,各省要依据《条例》,运用市场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到依法采砂许可,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各省要尽快组织研究,并在9月1日前发布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办法。

    三、制定出台各省可采区、禁采区监督管理办法

    各省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要明确可采区现场管理队伍、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明确可采区标志的设立与维护;明确对可采区内采、运砂船的作业要求和监管要求;明确可采区开采时段的划分,非开采时间采砂船只的管理办法,现场监管巡查制度等。各省禁采区监督管理办法要在总结以往禁采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禁采区禁采监管责任主体及其监管责任,明确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措施、日常巡查内容和要求等。

    各省要在9月20日前制定出台可采区、禁采区监督管理办法。

    各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办法、禁采区监督管理办法也可在各省《条例》实施办法中一并规定。

    四、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省必须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的长江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可采区和可采期采砂活动监督管理、禁采区和禁采期打击非法采砂等工作内容都纳入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层层负责的责任制体系。要建立省、地市、县三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责任制,采砂管理任务重的县,也可实行分段行政首长责任制。省、地市、县三级的行政首长责任人名单(包括县级分段行政首长责任人名单)要上报我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省在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中,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具体责任;其次,要逐级签订长江采砂管理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的责任人上;第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对不认真落实长江采砂监督管理责任,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工作不力,导致偷采现象严重、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省要在8月底前将省、地市、县三级政府行政责任人名单(包括县级分段行政首长责任人名单)报我部,由我部于解禁前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五、落实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门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用执法装备和专项管理经费(以下简称“四个专门”)

    各省解禁前必须做到,一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的专门管理机构,分清职责,落实责任。二要选配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专司采砂管理。沿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建负责长江河道管理特别是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水政执法队伍,并按照水上打击非法采砂实际工作的需要,对队伍进行专门培训。三要配备符合采砂监管要求的专用水政执法监察船和必要的执法装备。沿江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每个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至少要配备一艘采砂监察船。各省要从水利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帮助地市、县解决装备建设投入问题。四要解决必要的采砂管理和执法经费。各省要逐一核定各级采砂管理和执法经费数额,从财政资金以及今后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中落实采砂管理和执法经费。此外,在一些非法采砂活动频繁的重要江段,可借鉴南京市禁采管理经验,建立固定的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基地,派专人实施监管。

    “四个专门”落实不到位,原则上长江河道采砂不能解禁。各省必须在9月底前,将“四个专门”落实到位。

    六、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长江河道采砂中的犯罪行为

    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请公安部门参与配合对可采区和长江干流其它水域的监督执法,预防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甚至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对“砂霸”等黑恶势力或政府公职人员介入非法采砂活动等不法行为,建议公安部门立案侦察,及时打击。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协商,建立协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机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和对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打击和查处的预案等。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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