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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批复

2009-11-19

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水利厅,上海市水务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会同上海市水务局和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完成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通过了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的技术审查,并征求了交通部意见。经研究,我部基本同意该《规划》报告,现依据《条例》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长江干流宜昌至河口1893公里河段,规划期为2002~2010年,规划对象为建筑砂料开采活动及其管理有关事宜。

  二、基本同意《规划》确定的长江干流宜昌至河口段可采区分别为:湖北省境内的铁板洲、人民洲、东槽洲、巴河口、西塞山下、挂河口、黄颡口、鲤鱼洲、陆家咀9个可采区;江西省境内的五十股、永和洲、下三号洲、搁排洲4个可采区;安徽省境内的华阳河口、塔基山下、清节洲、鹅眉洲、扁担洲、成德洲、巴毛山、头棚下、黄泥滩、何家洲10个可采区;江苏省境内的征润洲一、征润洲二、五峰山、落成洲、永安洲5个可采区;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鄂赣一、鄂赣二、鄂赣三、鄂赣四、皖苏一5个可采区。

  三、上述33个可采区中,湖北省境内的人民洲、鲤鱼洲,安徽省境内的塔基山下、清节洲、扁担洲、巴毛山、黄泥滩,江苏省境内的征润洲一、征润洲二、五峰山、落成洲、永安洲及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鄂赣二、鄂赣三、鄂赣四等15个可采区,下阶段在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时应进一步考虑通航安全,对可采区范围作适当调整。此外,对于湖北省境内的陆家咀和江西省境内的五十股两个可采区,两省要协商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除以上33个可采区外,干流其它河段均为禁采区。有关宜昌至杨家脑河段的限量采砂的可能性,待今后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在进一步分析三峡工程运行后下游河道冲刷及砂石骨料开采对葛洲坝下游引航道水位影响的基础上另行研究。

  五、基本同意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近期按3400万吨控制,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年度采砂审批时,要按照各可采区的采砂限量指标严格控制。各有关采砂主体及单位要严格按审批计划采砂。

  六、为确保长江防洪安全,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其它时间当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长江中下游干流采砂的禁采期。各省在实施禁采管理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并考虑不同河段存在的枯水期碍航、水生动物产卵期和洄游期等特殊情况,具体确定各河段的禁采期。

  七、沿江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规划》内容尽快制定本省河段可采区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实施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编制。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各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由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组织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落实采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

  八、长江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格实施规划,严禁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进行任何采砂活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九、目前,江苏、安徽、江西、湖北四省对长江河道均实施禁采。有关开禁的条件,我部已在《关于贯彻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水建管[2001]622号)中明确。开禁前有关各地要继续做好禁采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并抓紧研究开禁后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

 

附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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