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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9-11-19

(2001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22号文发布)

 

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重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省(市)水利(水务)厅(局):

 

    10月25日,国务院第320号令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为依法管理长江河道采砂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障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对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对建立和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条例》对保证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保证沿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要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要集中一段时间,保证足够的强度,通过开展内容具体、形式多样、事例生动的宣传教育,使《条例》的内容深入人心,积极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在《条例》的宣传教育中,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把各项工作做实做充分。

    二、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条例》明确规定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条例》,一是要调整、充实和完善各级政府的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按照《条例》的要求,尽快理顺管理体制。二是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或授权有关职能机构,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是沿江各级河道管理单位要在维护好河道工程的同时,把采砂管理作为河道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水政监察队伍要把采砂执法作为水政执法的重要工作来抓。四是要实行河道采砂管理分段负责制,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具体责任;建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奖惩分明。五是要在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公安、海事(港监)、航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作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对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工作,抓紧提出具体的方案和建议措施报政府批准实施。

    三、要落实经费渠道,加强装备建设。长江河道采砂点多、线长、面广,采砂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为有效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必须落实专门的经费渠道。既需要一次性的经费投入,配置必要的管理和执法装备,如执法监督船等交通工具,又需要长期稳定的经费投入,维持日常的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支出。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经费的方案,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尽快解决。各地可以参照部的做法,装备建设投入由计划部门在基建经费中解决,日常的管理和执法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专项解决。

    四、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对规范管理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严肃审批制度,强化审批管理。机关内部要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政务公开,清正廉洁,杜绝腐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解决采砂船的集中停放问题,违反的要严格依法处罚。

    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充分依靠群众的力量,发动群众,聘请群众监督员,让群众参与管理,群管和专管相结合。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息网,及时掌握信息,准确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举报人要进行奖励。对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或黑恶势力涉足的典型案例,在坚决依照《条例》规定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打击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报道,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五、要加快各项基础工作进度,完善监管办法和措施,全面实施《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对长江采砂实施统一规划、采砂许可、征收砂石资源费等项制度,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快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条例》实施办法。沿江有关各省既要积极、充分地做好长江河道采砂开禁准备工作,又要慎重、稳妥,原则上开禁之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长江采砂规划或应急规划报告得以批准;二是《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办法》已经颁布;三是各省《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四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承担河道采砂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管理、执法手段,并确定开采的规模及具体的管理方案等。有关各省在开禁前须将开禁方案报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行政,使长江河道采砂活动逐步做到依法、科学、有序,确保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省(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2年2月28日前报我部。我部将于明年第一季度组织检查组到沿江各省市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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